中新網6月29日電 今年的審計工作報告在體例和內容等方面都有較大變化。 審計署新聞發言人就此接受了《人民日報》的采訪,并對今年審計報告的特點進行了詳細解讀。
重點報告預算執行審計情況,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會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
新修訂的審計法特別規定:“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正是根據這一規定,今年的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重點報告了中央預算執行審計情況。這樣做,可以使審計工作報告更加集中全面地反映預算執行審計情況,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會更好地履行預算審查職責和監督政府預算執行的職責,維護預算的法律嚴肅性。
報告對每個審計項目的表述,都注意反映了審計抽查單位的覆蓋面、審計的資金量及其占被審計項目資金總量的比重,以及審計發現問題占審計資金量的比重等。如報告在列舉2005年度中央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中存在的9個方面問題的同時,特別指出:“這次審計查出的2005年度新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金額8.65億元,僅占審計當年資金量的0.6%。”采用這種方式反映中央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能夠給人一個全面、準確的概貌。
金融、企業和經濟責任審計情況不作為報告重點,并不表明這三個方面不是審計監督的重點領域
對金融、企業、經濟責任等其他審計情況,報告中提到了,但不是作為重點內容反映的。金融、企業和經濟責任審計情況不作為審計工作報告的重點內容反映,并不表明這三個方面不是審計監督的重點領域。
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近年來審計機關在對金融、企業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方面不斷加大審計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去年審計署組織開展了對中國農業銀行2004年度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11戶中央管理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這些審計的有關情況將通過審計結果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構成了審計工作“3+1”的基本格局。按照新修訂的審計法的規定,這四個方面的審計今后都將予以不斷強化。
今年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及其報告的這些特點,體現了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的發展,預示著審計工作今后一個時期的發展方向。審計署將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報告內容、結構等安排進一步完善。(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