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30日電 從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高級人民法院對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瞭望》周刊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介紹說,最高法院近來總結了導致錯殺和可能錯殺的冤錯案件,發現其中多數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
據了解,由于條件所限等諸多原因,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上訴案件、包括人命關天的死刑上訴案件均很少開庭審理,而采取書面方式審理。此前的死刑二審,通常是承辦人一人閱卷,以一審案卷材料為主要定案依據,一些案件往往忽視對被告人是否對證據、事實持有異議等細節,喪失了發現和糾正一審錯誤判決的條件和機會。如在佘祥林等案件的二審過程中,如果能公開開庭審理,主要證據經過控辯雙方當庭質證、辯論,那么,諸如刑訊逼供、被告人衣服血跡形成原因、被害人死亡時間改動、證人證言的虛假性等問題和意見都有查清的機會,一審判決的錯誤也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
這一現象引起中國司法界人士的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說,最高法院近來總結了導致錯殺和可能錯殺的冤錯案件,發現其中多數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北京、上海等部分地區高級法院實行二審開庭以來,被告人當庭提出有刑訊逼供情形的已有多起,這促使庭審查明口供和其他證據更加慎重,直接避免了一些冤錯案。
實踐證明,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能充分發揮檢察員和辯護律師的職能作用,往往使案件真相更加清晰,法官亦能“兼聽則明”、排除疑點,共同把關,避免錯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齊奇舉例說,在今年上海高院審理的被告人魏鐘忠故意殺死1人的死刑上訴案件中,二審法官在庭前閱卷及接待被告人辯護律師時,得知魏對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明其作案時年齡已滿18周歲的戶籍資料有異議。
對此,相關法官高度警覺,認為年齡大小直接關系到能否判處死刑,必須負責查清。承辦法官與檢察官一起奔赴魏的原籍所在地(邊遠地區農村)檢查,先后從魏的前后4本戶口本、3個曾用名和2份公安戶口底卡中,辨析、查明了魏的真實年齡。原來,魏當年為了外出尋找工作的方便,通過當地公安機關將出生年份增加了2歲。在庭審中,經對魏的相貌識別、骨齡鑒定等證據的綜合判斷,合議庭確認魏犯罪時不滿18歲,不能對其判處死刑。(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