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郵政、醫療等行業的“霸王條款”越來越多
山東某市的居民要辦理公交智能卡,就必須交納30元押金。在城市居住離不開公交車,自然不可能退卡,該款實際上被公交總公司長期無償占用;江蘇某市的市民在交納電話費時,被告知只能用電信運營商指定的工行牡丹卡繳費,否則不予辦理……
如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可以選擇的產品和服務越來越多,但隨之而來的各種“條款”、“規定”也多了起來。特別是在電信、郵政、電力、醫療、交通等服務行業,一些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或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格式合同。這其中有大量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和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由于這些壟斷行業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是“獨此一家,別無分店”,消費者沒有充分的選擇余地,要消費,便只有硬著頭皮接受他們單方面擬訂的“霸王條款”。
專家認為,當前我國壟斷現象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實行國家管制或帶有自然壟斷特點的領域和行業利用行政權力并通過市場方式形成壟斷;二是市場壟斷行為。
此外,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造成行政壟斷。比如,某地方政府出臺文件,要求當地零售企業只能銷售本地生產的啤酒;某地方政府將市政建設工程指定給某特定企業……
從發展趨勢看,市場壟斷的種類和數量會不斷增多
“在我國經濟生活中,隨著同行業企業之間競爭日趨激烈,一些企業私下達成協議,通過劃分市場、固定價格、限制產量等方式限制競爭,市場壟斷行為開始出現。”在前不久的一次研討會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長姜瑞斌說。比如,前些年,重慶市三家氧氣生產企業曾通過內部協議,共同抬高了氧氣銷售價格;浙江溫州市的7家燃氣經營公司通過協議,在市內各自圈定了“供氣范圍”。
“從發展趨勢看,市場壟斷的種類和數量還會不斷增多。”姜瑞斌說。
“隨著企業間的合并、重組日趨活躍,在一些原本競爭充分的領域,可能形成一個或幾個占主導優勢的大企業、大集團。他們可能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打壓其他企業。”比如在石化行業,北京東方化工、上海高橋石化、吉聯(吉林)石化等三家企業一度是國內丙烯酸酯僅有的生產廠家,總產量占據相同或類似產品總產量的全部。從2003年開始,在半年時間內,這些企業的丙烯酸單價同時上漲2至3倍,這種大大超出成本的反常提價行為,令丙烯酸下游的高吸水性樹脂行業難以為繼,導致國內30多家高吸水性樹脂企業紛紛倒閉、停產。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
壟斷的巨大危害在于,通過種種排他性控制,阻止競爭對手(含潛在對手)的進入,限制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阻礙技術進步,降低經濟效率。壟斷行為不利于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不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從1995年到2005年,全國共查處行業壟斷案件6073件,行政壟斷案件475件。國家工商總局曾連續8年在全國組織了反壟斷專項執法活動。但,目前我國的反壟斷形勢并不樂觀。
自1980年起,我國先后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一些限制競爭的行為作出規定。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目前規范競爭行為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
在反壟斷執法體制上,還存在執法機關過于分散,存在多頭執法、分散執法的現象。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目前我國有權負責反壟斷執法的部門還有十幾家,很多執法機關就是行業主管部門。這種多頭執法、行業主管部門執法的體制,造成執法尺度、標準不一,執法效果受到影響。
反壟斷法草案確立了反壟斷三大制度
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法”,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制定了反壟斷法。在當前的形勢下,對反壟斷立法十分必要、及時。
2004年2月,商務部與工商總局共同起草的反壟斷法草案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經過一年多的反復修改,草案于6月24日正式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介紹,草案既重“約束”又重“導向”。一方面,草案參照國際慣例,對典型的、世界各國有普遍共識的嚴重限制、排除競爭的壟斷行為加以嚴格禁止;另一方面,針對我國市場競爭不充分、企業競爭力不強的實際情況,努力做到“寬嚴適度”,以培養企業依法自主、自律、自強的能力,促進其改進技術、提高質量。
“草案借鑒國際經驗,確立反壟斷三大制度,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曹康泰說。
其一,對壟斷協議,草案按照“原則上禁止、有條件豁免”的思路,一方面明確禁止各種壟斷協議,另一方面又對某些雖具有限制競爭的結果但在整體上有利于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給予“豁免權”。其二,草案并不禁止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如實施壟斷價格、拒絕交易、搭售等。其三,草案確立了控制經營者集中的制度,防止經營者通過合并、并購、聯營等方式增強市場控制力并最終排除、限制競爭。
曹康泰說,對于人們普遍關心的行政壟斷問題,草案設立專章,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作出禁止性規定。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和充分競爭,等等。
為了協調反壟斷執法,保證反壟斷執法的統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草案規定設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法學、經濟學專家組成。
延伸閱讀:壟斷的三種類型
壟斷可分為自然壟斷、行政壟斷和市場壟斷(純經濟性的壟斷)三種類型。
自然壟斷是指由于技術等方面因素的制約,由一個或者少數幾個企業來經營比更多的企業參與經營能取得更大經濟效益的行業所產生的壟斷。它通常需要形成一種特殊的網絡系統來生產或為消費者提供服務;通常投資規模巨大,投資回收期長,設施的技術專用性強。鐵路、郵政、供電、城市公用事業等都具有典型的自然壟斷行業特征。
行政壟斷是指依靠體制或政府授予的某些特殊權力對經濟活動進行壟斷和限制競爭的狀態與行為。在我國,行政壟斷往往又與行業壟斷相結合,它與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背離,對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很大危害。
市場壟斷是指企業通過市場行為在競爭性行業形成的獨家壟斷或多家壟斷。這種壟斷不利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容易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應通過法律手段予以禁止。(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