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7日電 《瞭望》周刊刊載文章稱,七年醞釀,十二年“懷胎”,反壟斷法終于正式進入“生產”程序。作為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壟斷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據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調查顯示,“受氣”讓92.7%的公眾對反壟斷法充滿期待。
當6月24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反壟斷法草案時,有專家認為,這讓公眾看到了中國政府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積極回應民意、打擊壟斷行為的決心。在日前的審議中,此前社會熱議的幾大核心問題在此得到了高度契合。據參加該法起草領導小組的陳佳貴委員稱,這些問題也是起草過程中反復討論的。
文章說,問題的棘手導致了該法的“緩行”。毋庸置疑,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最具國情特色的“行政壟斷”。參與該法起草工作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分析,由于當前仍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以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為主要表現的行政壟斷,在當前是對競爭損害最嚴重的行為。據悉,草案中這方面的內容“一會兒寫上,一會兒又去掉了。”
文章指出,意見分歧大致如下,一方認為,行政性限制競爭的現象屬于行政權力的不當行使,需要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能逐步化解,反壟斷法難以勝任,只需對此作出原則性規定即可。而另一方則認為,行政壟斷是中國幾大壟斷形式中最嚴重的,反壟斷法作為保護競爭的專門性、基礎性法律,應當設專章對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作出具體規定。
文章稱,外界長期的猜測終有了初步的結論,提請審議的草案為此設立了專章。在就該草案向本次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表示,此舉“既表明國家對行政性限制競爭的重視和堅持反對的態度,又能夠進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司司長趙曉光相信,反壟斷法將對壟斷行業有“很大的影響和遏制”。但他也認為,對于電信、郵政、鐵路等行業的壟斷行為,還需要“有些部門制定專門法作特殊的規定。”
文章說,目前的反壟斷法草案中確有不少條文給“特殊規定”留下了空間,如,“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事實上,若無“特殊”的行政壟斷,呼吁反壟斷法出臺的聲音也不會如此迫切。過去十幾年一直有一種觀點認為,中國市場經濟中主要的問題是不正當競爭,“正常”的壟斷問題(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并不突出。
與此相應的是,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起草工作幾乎同在上世紀80年代末啟動,但后者已于1993年正式通過,前者至少落后13年。
文章說,上述認識有一對看似矛盾的前提。將企業做大做強一直是國家經濟戰略中的重要一環,而控制經營者集中卻是反壟斷的核心內容之一。因此,不少人認為,反壟斷是市場經濟充分發育后的任務,而中國企業的規模還普遍偏小,因此應鼓勵企業集中,而不是要反壟斷。對此,王曉曄表示,反壟斷法并不反對規模經濟,而只是反對那些實質性地限制和損害競爭且具有違法性的壟斷行為。
文章指出,當經營者集中成為必須面臨的問題后,集中的程度便成為起草中的爭論核心。標準定得高,控制力小;定得低,又影響企業做大做強。目前的草案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為,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在中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
據曹康泰稱,這一標準是委托中國社科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組織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后定出的。按這一標準,絕大多數企業并購一般不必申報,有利于企業尤其是規模偏小的國內企業通過重組、兼并、聯合提高產業集中度和國際競爭力。同時,又能控制較大企業的并購,特別是防止跨國并購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從而發生防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文章說,在包括原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在內的眾多委員看來,現階段反壟斷法的一個重要作用正是防止和制止國外大企業壟斷中國市場,保護國家經濟安全。王曉曄也認為,較之國內企業,跨國公司更容易受到反壟斷法的沖擊,但“反壟斷法并不是專門針對跨國公司的”。
文章說,種種跡象顯示,反壟斷法前路仍不易。“十幾年磨一劍了,這一劍應該磨得更好一點。”朱麗蘭委員說。(湯耀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