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標的歪門渠道主要有四種:一是霸王硬上弓——靠有關領導打招呼遞條子;二是照葫蘆畫瓢——靠招標業主事先透露標的等信息;三是曲線救標——靠評標專家偏心眼;四是甕中捉鱉——聯合多家企業或者以多家企業的名義去圍標。要做到這四點,都需要事先送錢。
前不久,一個在川渝兩地從事電廠土建承包的朋友在筆者面前炫耀他的發跡史:靠認識某大型國有水電建筑公司一位經理走上電廠土建承包之路,在技術、設備、資質都沒有的情況下,這幾年也中了不大不小好幾個“電建標”。腰包鼓起來了,先前的奧拓換成了寶馬,新買的別墅也正在裝修之中。
羨慕之余,也撩起了筆者這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者的職業敏感。于是,聊天喝茶中,在我多次挑起目前正在打擊商業賄賂這個話題下,便有了下面的對話——
問:你怎么認識那位電建公司經理的?
答:還不是錢的威力。我原先帶領十多個工人在他手下干勞務,后來,我感到這樣掙錢太辛苦,干脆把自己積攢的20萬元錢全部送給了他,請他幫忙找點活單干。經理一看我這么大方,就死心塌地地幫我了。不但讓我分包他的工程,還把我引上了借企業牌子投標的路子。
問:你能中這些標,恐怕送出去了不少錢吧?
答:你以為空手套白狼?現在投標,有幾個不是事先勾兌的?勾兌就是送錢。我中的標,不管是自己做,還是分包出去,都要把接近一半的利潤送給業主和有關招標人員。正因為如此,別人見我大方,才愿意把工程給我。
問:現在都公開招標,各方有監督,怎么勾兌呢?
答:形式上確實很公開,表面上看也公平,但實際都是掩耳盜鈴,哄得了老實人,哄不了你們說的“奸商”。靠實力中標的,有,但很難。目前,中標的歪門渠道主要有四種:一是靠有關領導打招呼遞條子,來個“霸王硬上弓”;二是靠招標業主事先透露標的等信息,來個“照葫蘆畫瓢”;三是靠評標專家偏心眼,來個“曲線救標”;四是聯合多家企業或者以多家企業的名義去圍標,來個“甕中捉鱉”。你看,要做到這四點,哪個不需要事先勾兌?至于方法,那就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了。對招標的監督是很嚴,但先前私下的勾兌,你監督得了嗎?
問:你覺得用什么招勾兌最管用?
答:很簡單,直接給錢。憑我的經驗,人熟不如錢多,找到一個關鍵的人,說好多少錢,搞定就完事了。當然,在送錢的方式上是最有講究的,必須做得干凈利索,不留任何證據。
問:現在招標要求都很高,你連企業資質都沒有,憑什么去投標?
答:借呀!我長期都是借那些有資質的國有企業的名義去投標,不就是給點錢嘛!有以單位名義借給我的,除交點管理費外,再給同意的領導孝敬一點;個人私下借給我的,就直接把錢給他。我公司目前有幾十號人,連三級施工資質都沒有,我實際上還是個包工頭,但我也沒想要上個什么幾級企業,因為企業上資質也是要送錢的,評個二級建筑施工企業,沒有50萬元是拿不下來的。所以,能借就不想費那個事了。
問:你去圍過標嗎?
答:當然圍過。去年一個水電站土建招標,我一下子借了四家公司的名義去投標,結果報名的就五家單位,我便如愿中標。其實,圍標也要送錢勾兌,你想,借那么多牌子,不出錢能行嗎?再說,有時圍標是跟業主商量好后進行的,這更要多出錢了。
問:我看你動不動就送錢,這么些年送出去的錢肯定不少,你不覺得有行賄犯罪的風險嗎?
答:送出去的錢到底有多少,我也說不清,但有不少老總夠得上蹲十年八年大牢的。其實,有時候我自己想起來也后怕,真要追究我的行賄罪,恐怕也該判我好幾次刑了。
問:既然你已經感到可能會出事,加上目前打擊商業賄賂的風聲又緊,想過現在收手嗎?
答:收手?不是沒想過,但現在社會就這樣,不搞商業賄賂,不給那些貪得無厭的人進貢,你能立得住足嗎?連正規的企業都不易中標,何況我們這些“游擊隊”!所以,我還是想再干幾年,把資本積累足了,再轉行去干沒有風險的事,就是每天睡覺也安穩。
問:有人說,商業賄賂與你們私營企業有很大關系,都是你們慣出來的,是這樣嗎?
答:說實話,商業賄賂與我們有關系是事實,但把責任都推到我們頭上也不公平,F在一些國有企業搞起賄賂來,比我們大方多了,反正國家的錢花著不心疼,而他們的理由自認為很充分——為職工有活干有飯吃。反過來說,我們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他們搞商業賄賂就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了?要我說,現在一些領導和業主受賄的胃口越來越大,與國有企業有很大關系。
問:當前打擊商業賄賂,你覺得管用嗎?害不害怕自己出事?
答:說不怕是假的,該避風頭的時候還是要避。但是,集中打擊是否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真不好說,F在哪個行業、哪個領域沒有商業賄賂,如果不從法律制度上去治理,徹底改變政府行政的一些方法,過了集中打擊這陣風,也許人們膽更大。當然,從國家角度來講,打擊是必要的。而我們要做的,就是研究對付打擊的辦法,以使自己不受傷。
問:你找到躲避打擊的方法了嗎?
答:完全管用的方法也許沒有,可我想好了策略,就是一躲二歇三變。躲,就是自己先躲起來,少出去拋頭露面;歇,就是把業務歇一歇,暫時不出去投標和施工;變,就是把自己的電話號碼變一變,把原先公司名稱變一變,讓辦案機關找不到你。但真要被檢察機關抓進去,拿錢去又解決不了問題,就只有認命了。
(以上這些對話內容,朋友再三叮囑我不要寫出去,但在當前打擊商業賄賂的當口兒,筆者認為,它對司法機關和有關行業系統都是有警示作用的,只是隱去了公司的真實名稱及個人名字。)
法律鏈接: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據檢察日報;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