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保體模式:部分地區已自然解散
律師建言,航意險由“共保體”統一銷售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應予以糾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保監會大力倡導費率市場化的今天,“共保體”的存在制約了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空間。
對于李濱提出的航意險由“共保體”銷售是違法行為,保監會也有不同看法:1996年以前,航意險惡性競爭、假保單等問題非常嚴重,為此,部分地區在行業協會的協調下,保險公司自愿參加,成立了航意險共保體,統一銷售保單,統一支付航意險手續費。應該說,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共保體對穩定市場秩序發揮了一定作用。
保監會指出,近年來,針對航意險市場的無序競爭狀況,已逐步推進了改革:一是要求電腦出單、實時聯網,杜絕手工出單過程中出現的假保單問題;二是向社會公布行業指導性條款費率,規范航意險經營行為;三是下發《關于加強航意險規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引導保險公司開發銷售航意險替代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更廣泛的保險責任。
而李濱對于共保體的觀點十分鮮明,那就是共保體限制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價格競爭,阻礙了保險商品的價格回歸客觀、真實水平的進程,挫傷了經營管理較好的、充滿活力的、意圖創新的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實現擴大市場份額的積極性,最終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不利于限制保險公司的惡性競爭、不利于保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利于維護保險市場穩定的監管目的。
因此,李濱認為,保監會經審核認可的航意險條款及認可由“共保體”進行銷售的行政行為,顯然違反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審批原則。根據《保險法》107條規定和《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第43條第4項的規定特提出應予停售的建議。
但保監會認為,航意險共保體只是一種行業自律行為,本身不具有強制性,無論保險公司還是客戶,都有自由選擇權。
“經過一段時間的規范和調整,現階段客戶已擁有更多的選擇性。一方面,大部分含有死亡保障責任的保險產品,保險責任都包括乘坐飛機發生的意外,消費者可以在大部分機票銷售網絡、保險公司營業網點,或通過代理人上門服務,甚至通過互聯網等購買乘坐飛機意外險保障的人身保險產品,不一定非要在機場購買單一的航意險;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加入共保體,如果不加入,并不意味著不能經營航意險或者替代產品!
保監會在給李濱的回函中強調,隨著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以及航意險替代產品的逐漸增多,全國部分地區的共保體已經自然解散。保監會同時透露,下一步將研究采取政策引導、市場調節等手段,進一步整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防止由于共保體的存在影響市場的充分競爭。(黃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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