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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消息說,曾傳將被延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不僅如期提交,而且之前在國務院審議通過時被剔除的反行政壟斷細則恢復如舊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反壟斷法》最早的提議人之一李曙光教授說,“人人都有自己心中的反壟斷法,這既是這部法起草歷時十余年之久的緣由,也是目前對反壟斷法條文仍有巨大爭議的原因。”
早在2005年時,他就預言,今后中國不同利益集團博弈的平臺很可能轉移到立法層面上。當時,他明確地指出,設立《反壟斷法》會是博弈的一個契機。
立法爭奪戰
《反壟斷法》制定之初,這種博弈表現在起草部門的爭奪上。
1994年《反壟斷法》被列入八屆人大的立法規劃時,全國人大委托國家經貿委和國家工商總局兩部門起草該法案。2003年,國家經貿委在機構改革中被裁撤,經貿委有關反壟斷的立法工作轉交給了商務部,《反壟斷法》的起草也相應變成了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的合作。但2004年3月,當商務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送審稿)》單獨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時,作為一直參與《反壟斷法》起草工作的國家工商總局卻并沒有出現在提交者名單之列。
而且,就在當年6月,商務部聯合七部門發出《關于清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規定的通知》并組成聯合工作組到各地監督檢查時,人們發現,無論是發出《通知》還是聯合檢查,這樣一個涉及市場監管和反壟斷的活動,卻偏偏漏下了國家工商總局——那本是工商總局的份內工作之一。
立法組的一位專家告訴記者:利益的爭奪肯定是有的,只是中國的利益爭奪,不會像國外那樣公開化。
這種暗中的較勁在之后各部門的機構設置中也可窺一斑。2004年3月,在向國務院提交的《反壟斷法》草案中,商務部將反壟斷的執行權劃歸自身所有。但此舉并沒有得到國務院的首肯,同時也遭到其他部門反對。
當年9月,商務部仍成立了一個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定位其職能是“承擔有關反壟斷的國際交流、反壟斷立法及調查等相關工作”。而在之前的2003年,國家發改委已通過了自己制定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明確賦予發改委對價格壟斷行為的認定、處罰、解釋等權力。
而國家工商總局在公平貿易局下設反壟斷處,還要早十多年,其職責第一條即是“參加《反壟斷法》的立法工作。”
這種較勁最后形成了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發改委三駕馬車聯合起草的局面,但局面并未維持多久,后來改由國務院法制辦來組織起草。
《反壟斷法》立法專家組成員、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黃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反壟斷立法不僅涉及到法律問題、經濟問題,還涉及到社會政治等一系列學科。“這次反壟斷立法的好處之一是,各方面專家的廣泛參與,在很大程度上消減了部門立法的弊端。”
競爭執行權
國務院法制辦的介入,使得起草過程中的波瀾告一段落。但隨后在機構設置上,各個方面又產生了爭執。
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草案關于反壟斷機構的設置是不清楚的。之前的草案里,反壟斷機構的設置還只是模糊地表述為“國務院反壟斷機構”,而在當時實際工作中,據國家工商總局公平交易局反壟斷處處長桑林的總結,有權負責競爭執法的機關不下十幾家。
很多專家組成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都不約而同地提到一個問題:反壟斷執法的國際慣例一向是要求權威、專業、獨立、集中。
最終草案確立了“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雙層架構”模式,后者對前者負責。黃勇告訴記者,“反壟斷委員會是此次反壟斷立法最大的亮點,它不僅獨立出來,而且具有實權,明確直屬國務院,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
但反壟斷執法機構,在人大審議稿中,卻并不單設,仍然散布在各部門。黃勇表示,這是本著“既要尊重現實,又要為以后留有余地的原則”。
可以想見,在討論中,反壟斷委員會與各部門、各監管機構的關系,成為爭議的熱點。正如黃勇和《反壟斷法》立法專家組另一成員時建中不約而同地告訴記者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無一例外,將面臨著和反壟斷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角色沖突問題。比如銀監會,平時負責對銀行的監管,而反壟斷工作的性質也是一種監管。起草專家組成員、中國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王曉曄坦言,“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像中國這樣由如此眾多的行政執法部門來負責競爭執法。”
而相關人員透露給記者的消息是,為提高執法水平,這些執法機構都已經紛紛組隊出國學習。
各界角力
政府部門職能的劃分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注定了不同的利益訴求。
一種分析是,商務部管外資,所以往往會站在跨國企業一邊,發改委管價格,天然地和國內壟斷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家工商總局則會更偏向于鼓勵中小企業。
而黃勇對記者說,“因為立法專業性的問題,反壟斷立法并未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是在內部征求意見的渠道還是很暢通的。”這些意見,不僅僅來自政府部門,也來自國企、私企、消費者。
這使得《反壟斷法》從立法之初就不簡單是個部門立法的問題。
從政府部門來講,希望通過《反壟斷法》構建統一的市場秩序,并對壟斷行為越來越加劇的現象有所消弭;從非公經濟和民營企業來講,希望《反壟斷法》能夠破除計劃體制延續下來的行業門檻和國企壟斷;一些國有企業則希望《反壟斷法》中能明確其在市場經濟競爭中獲取壟斷資源的邊界,并對外資強有力的并購挑戰有所阻隔;而消費者則希望《反壟斷法》能夠限制和打擊壟斷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規制市場中愈演愈烈的價高物劣的無序狀態。
關于并購申報的標準就是這種力量角逐最為典型的一例。
來自商務部網站的消息顯示,為使《反壟斷法》的修訂借鑒更多的國際經驗,國務院法制辦在去年商務部送審稿的基礎上,進行了初步修改,在2005年5月下旬召開了《反壟斷法》國際研討會,再收集各國專家、官員和跨國公司代表的意見,于7月下旬形成《反壟斷法(草案)》修訂稿。該草案中規定,需要申報的并購類型按照如下標準劃分:一類是在中國境內的并購交易額超過3億元人民幣;另一類是在國內相關市場上,上一年度資產總額或者總銷售額排在前15名的經營者之間或者與其他經營者進行合并,交易額或者總銷售額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
8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召開《反壟斷法》外商投資企業座談會。來自通用電氣、松下電器、巴斯夫、葛蘭素史克等11家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中國歐盟商會、中國美國商會的代表們認為,上述規定的標準較嚴,與目前的國際并購實踐不符。這會造成動輒申報的情況,其結果會對許多不必要審查的市場合并行為進行管制,影響市場效率,對《反壟斷法》執行機構來說,也會造成很大的負擔。而另一些代表則認為“相關市場”的界定不明確,會對今后執法時的認定造成不便。
這最終促使國務院法制辦在多方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對此項規定進行了重新設計。按新的規定,需要申報的企業并購分為兩類:一是在中國境內的集中交易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的;二是沒有集中交易額,但合并各方在中國境內的資產總額或上一年度的銷售總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的。
民眾的呼聲在本次立法中也有顯現。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時,之前在6月7日國務院通過時被剔除的反行政壟斷的內容被再次補上,這被視為尊重民意的一個體現。
而各壟斷部門與行業的利益,則比較突出地反映在豁免權——即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是為了實現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或者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等目的,同時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則(壟斷行為)不予禁止——的爭取上。
李曙光說,由于“政府主導立法”的立法模式,立法博弈的參與度低以及對市場經濟的不同觀念和認識,實際上對于需要一部什么樣的《反壟斷法》也是在不斷發生變化的。由于立法時立法者的眼光更多地著眼于解決眼前最緊迫、最棘手、最顯性化的技術問題,因此在每一個條文和法律概念的界定中,往往細微化而忽視戰略,加上學術界與立法所涉及的利害相關者對立法過程的熱衷,所以一部法律起草時受觀念和時境的局限是很大的。
他建議說,“我們的立法者在審議《反壟斷法草案》時應把關注點更多的放在我們這部《反壟斷法》的終極目標是什么、近期目標是什么。對于那些由于我們今天對市場的短視和對壟斷的認識缺陷而無法解決的問題,則可以留待未來我們對市場與壟斷的智慧深化時去解決。”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何忠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