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四川省犍為縣原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田玉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田玉飛因受賄1804.8萬余元,另有1238.3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99年4月至2001年12月,田玉飛在任樂山市沙灣區區委副書記、區長期間,在企業改制、建筑工程招標、環保等事項上給予他人關照、幫助,多次收受9人所送現金194萬元、住房兩套。
2001年12月至2004年12月,田玉飛在擔任犍為縣縣委書記期間,通過在干部提拔和人事調動等方面給他人以關照、幫助,多次收受9人現金84.5萬元、美元1萬元、山水畫一幅,共計金額92.5萬元。此外,田玉飛還在企業改制、工程招標、環境管理等事項中給他人以關照、幫助,多次收受9人所送現金178萬元、美元3萬元及房屋裝修,共計價值212萬元。
2002年,田玉飛在樂山東能集團公司收購四川犍為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給予東能集團關照,并出面與其他收購方協調,使東能集團最終以4000萬元的低價購得犍為電力公司的國有股份。為此,田玉飛先后17次收受東能集團董事長王德軍所送現金940萬元,美金5萬元,銀行存款卡50萬元,本田和奧迪A6轎車各一輛,樂山市內住房一套及價值53.8萬余元的房屋裝修,共計1265.3萬余元。
案發后,偵查機關扣押、凍結田玉飛的財產總額為3361.5萬余元,田玉飛的財產和支出中,扣除受賄數額、收受禮金111.6萬元及工資、福利、獎金、房租、集資收益等收入,田玉飛對所余1238.3萬余元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田玉飛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因田玉飛有自首和檢舉多人重大犯罪事實情節,屬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予減輕處罰;同時對田玉飛在東能集團收購犍為電力公司中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惡劣情節,量刑時也應以考慮。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來源:新華網;記者 任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