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4日電 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發出《關于加強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開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專項行動,開展民用爆炸物品拉網式安全大檢查,加強礦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發生。
通知要求重點抓好六項工作:
一、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清繳已關閉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以下統稱礦山企業)的礦用爆炸物品,嚴防流失。對被責令關閉以及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礦山,在暫扣或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前,要及時將礦山名稱、所處位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等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現場檢查礦山企業遺留的爆炸物品,并逐一進行核查、清點造冊;對來源合法的,要監督礦山企業負責人妥善處置;對非法購買的,要全部收繳,并查明來源。
二、加強監管監察,督促礦山企業加強礦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立即開展一次礦用爆炸物品安全大檢查,重點做到“四查”:一查使用的爆炸物品是否合法、合格。爆炸物品必須全部經公安部門審批,嚴禁各類礦山企業購買、使用非法炸藥。煤礦選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級必須與煤礦的瓦斯等級相對應,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爆炸物品。二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是否落實到位。企業內部必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爆炸物品購買、貯存、運送、裝藥、爆破各環節的安全崗位責任制,并嚴格落實。三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執行到位。企業必須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建立爆炸物品裝卸、編號、領退、保管、銷毀制度,對變質和失效的爆炸物品應按規定及時進行銷毀處理。四查爆炸物品現場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必須設置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專用材料庫、發放硐室,嚴禁超量貯存;對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貯存。必須按規定運送爆炸物品,嚴禁使用非專用運送工具運送爆炸物品,嚴禁雷管和炸藥混合運送,嚴禁運送爆炸物品時運送人員,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期間運送爆炸物品。爆破作業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要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三、繼續做好煤礦和非煤礦山的整頓關閉工作,嚴厲打擊非法采礦,嚴肅查處超能力生產違法行為。對發現的非法開采、違法生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要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關閉礦井的有關要求,確保關實關死,防止死灰復燃。其中,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必須切實履行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的監管主體職責,督促煤礦企業按登記生產能力均衡合理地組織生產。煤炭行業管理和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特別規定》,加大對煤礦超能力生產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直至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堅決消除滋生非法購買、超量使用爆炸物品的土壤。
四、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活動。認真貫徹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在地方政府領導下,與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建立長期穩定的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嚴肅查處非法、違法、違規儲藏、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行為。要立即組織對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進行檢查,取締非法生產窩點;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產廠,責令立即停產整頓,整頓不合格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關閉。強化縣(市、區)、鄉(鎮)安全監管職責,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采取經常檢查、駐點監督、獎勵舉報等措施,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五、積極配合國防科工委做好對民爆器材生產企業治理“四超”的專項整治。積極參與對民爆生產企業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專項監督檢查,對查實的“四超”企業,實施3個月以上的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協助國防科工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條件的考核和監督檢查工作,凡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必須立即停產整改,對整改不認真、不到位的企業,要通報有關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配合當地政府做好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的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