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7日電 福建省政府16日正式印發《關于實施福建省“十一五”閩臺產業對接專項規劃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支持臺資以收購、兼并、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參與福建省國有企業改制。
據《廈門日報》報道,按照《意見》,今后5年,福建省將在信息、機械、石化、輕紡等10個重點領域和行業加強閩臺產業對接。凡屬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允許類利用臺資的產業對接項目,將享受一系列涉臺優惠政策及措施,其中包括對來閩投資的臺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工、用水、用電和運輸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優先保證等。
據了解,福建省正在抓緊制定《閩臺產業對接指導目錄》,以積極引導并鼓勵閩臺企業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實現項目對接。
經營期10年以上免稅2年
《意見》提出,在所得稅減免政策方面,凡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臺資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繼續實行2年免繳、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延長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出口型企業減免稅期滿后,企業當年出口額占企業總銷售額70%以上的,繼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得低于10%)。
此外,實行鼓勵類項目進出口減免稅政策。臺資企業采用大陸原料生產加工出口的產品,根據貨物目錄相關規定繼續給予出口退(免)稅。凡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臺資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可按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凡屬于鼓勵類的臺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采購大陸生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征進口稅收范圍,可全額退還設備增值稅;其購買大陸生產的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上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利潤用于追加投資可享退稅
《意見》規定,允許臺商以其在大陸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作為已有企業增資或投資新企業的出資。臺商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利潤用于追加企業注冊資本或投資興辦其它臺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的40%。
支持臺資以收購、兼并、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參與福建省國有企業改制。鼓勵臺灣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閩設立研發機構,并可享受政府扶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優惠政策。支持對接企業實施技術成果對接和爭創名牌,對其成果轉化項目和獲得馳名、著名商標及名牌產品稱號企業,視同內資企業給予資金扶持和獎勵政策。
同時,爭取臺灣金融企業在閩設立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支持臺灣金融企業和大企業財團參股福建省金融企業,直接或間接設立合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鼓勵以臺資為主在福建省設立服務中小臺資企業的擔保機構,拓寬臺灣金融資本入閩的渠道。
園區內臺資企業免行政收費
《意見》要求,涉及臺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政府規定應由稅務部門征收的費用外,省政府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經批準可允許對臺資企業適當減免征收。對于入駐各類園區的臺資企業,實行“一站式”免費服務,企業從注冊、增資到后期變更均由園區管理部門代辦或領辦,并免收各項行政收費。(田家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