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0日電 關于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匯入私人賬戶的法律爭議,臺北市府高層經過討論后認為,馬英九依“主計處”規定將不必檢據核銷的17萬元(新臺幣,下同)匯入私人賬戶,每月都先據領再匯入賬戶,法律上已完成核銷程序,所以沒有所謂剩余金額或追回的問題,也就不構成貪瀆罪。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為了“特別費”使用爭議,馬英九已多次與市政府相關局處及多位市政府高層研商各項法律問題。市政府秘書長李述德昨日做上述表示。
李述德強調,使用“政府預算”,申請單位可以先向財政主管單位預借零用金或是先墊付款,然后再檢據核銷請款,而“首長特別費”有一半不必檢據核銷,但須先簽下領用的單據之后即可匯入私人賬戶,這個據領即已完成核銷程序,也就沒有所謂剩余或是追回的問題。
李述德解釋說,據領即完成核銷程序,是依據“主計處”的規定而來,“首長特別費”一半不必檢據核銷的部分,就是要讓“首長”在處理一些無法領得收據的支出,多數人根本不夠用,馬英九依相關規定在據領后匯入賬戶,已經將近8年,如今卻要求馬列出每一筆特別費的用途,這樣合理嗎?
另外,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指臺北市政府所找出的3754張原始發票,其中有假發票,李述德說,根據市政府初步查證余文在市政府地下室倉庫找出的發票內容,大致都是用于公務,不知管碧玲所指為何?莫非她是檢調單位能知發票真假,若有假的就公布,好讓檢調查清楚,不要故做神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