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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焦點:京城酒吧拒絕“丑女”引出的法律思考 2000年11月24日 10:05 今年24歲的高彬曾是京城一家網(wǎng)絡公司的主管,8年前,一場意外使她的面容永遠地失去了美麗。然而,讓她意想不到的是,北京一家酒吧竟以她“面容不太好,會影響生意”為由,而將她數(shù)次拒之門外?紤]再三,高彬決定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受創(chuàng) 高彬的老家在遼寧盤錦,16歲那年,因家中天然氣泄漏引發(fā)火災,高彬被燎傷了臉部和胳膊。她憑著頑強的毅力考入了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畢業(yè)后就職于北京某家網(wǎng)絡公司。 今年4月22日晚,高彬和朋友來到三里屯“theden”酒吧喝酒、聊天。高彬中途出去打了個電話后想再次進入酒吧時,遭到了服務人員的拒絕。高彬沒說什么,默默地離去了。 4月28日,“theden”酒吧生意極好。當高彬獨自一人來到酒吧時,門衛(wèi)一句“小姐,你不能進”將高彬客氣卻冰冷地拒之門外!盀槭裁床蛔屛疫M?是不是嫌我長得丑?”嘴上說著“不是”的門衛(wèi)卻用身體將門口堵住,攔住了高彬的去路。這時,憤怒像烈火一樣在高彬心中燃燒,她隨即撥通了110報警電話。在派出所,酒吧門衛(wèi)向高彬道歉后雙方經(jīng)調解平息了此事。 5月1日晚,高彬的一位加拿大朋友不顧高彬的反對,堅持拉著她再次來到“theden”酒吧。在酒吧門口她再次遭到門衛(wèi)的拒絕,后經(jīng)朋友堅持,高彬才得以進入。 事情發(fā)生后高彬曾經(jīng)想過忍耐,但接二連三的打擊終于讓她忍無可忍。她說:“酒吧讓消費者權益在公眾面前受到了損害,就應在公眾面前向我道歉!彼S護自己應有的權利。 維權 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開辦“theden”酒吧的被告北京敦煌餐飲有限責任公司公開向其承認錯誤、賠禮道歉;賠償交通費2715元、復印費112元、咨詢費20元;同時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失5萬元。 被告北京敦煌餐飲公司則顯得有些無奈,他們說,酒吧從未對高彬有過任何歧視性的差別待遇。4月28日當晚酒吧的客人非常多,為了保證客人的安全和酒吧的正常經(jīng)營,門衛(wèi)請后來的客人在外稍候,等有空位時再按順序進入,但高彬對此的反應卻異常激烈。他們認為酒吧為了維護其正常經(jīng)營和保護店內(nèi)客人的安全,暫時控制進店人數(shù)的做法是正當?shù),并不存在故意阻攔高彬進入酒吧的事實。 庭審結束后,已經(jīng)失業(yè)的高彬面對眾多媒體很坦然,她說:“我不好看,但我有尊嚴和消費的權利。我要提醒善良的人們,平時你們不經(jīng)意的一瞥、一句話或是一個動作,都可能傷害生理和心理曾受過創(chuàng)傷的人。像我這樣有殘缺的人很多,但出來爭取自己權益的人很少,我要為弱勢群體爭口氣,告訴大家應該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勝訴 11月14日,朝陽區(qū)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4月22日、28日晚,高彬進入被告的酒吧進行消費,是作為消費者自主選擇服務的正當行為。而敦煌餐飲公司在正常的營業(yè)時間內(nèi)拒絕高彬進入酒吧,并且拒絕告知其真實原因,是對高彬自主選擇服務權利的侵害。同時法院認為,根據(jù)酒吧工作人員在派出所的筆錄顯示:被告正是因為高彬“面容不太好,怕進了店中影響生意”,才拒絕高彬進入酒吧。據(jù)此,法院認定,被告對高彬實施了歧視性的差別待遇,其行為對高彬是一種侮辱,使其內(nèi)心受到傷害,人格受到貶損,侵害了高彬的人格尊嚴,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敦煌餐飲公司向高彬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高彬交通費、復印費、咨詢費共計403.5元;賠償高彬精神損失費4000元。案件受理費由敦煌餐飲公司負擔。 評析 高彬起訴北京敦煌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侵犯人格權、消費者自主選擇服務權,這種因“容貌歧視侵犯消費權”的民事案件在北京市還是首例。此類官司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guī),又該如何去適用這些法律法規(guī)呢?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jù)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jīng)營者提供服務的內(nèi)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彼,“服務的內(nèi)容、規(guī)格和費用等”,是法律規(guī)定的知悉真情權的權利的指向對象。而高彬所述的知悉真情權的對象是被告的工作人員不告訴她禁止其進入酒吧的真實原因,這是高彬對法律規(guī)定的個人理解。這一理解缺乏法律依據(jù),不應認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高彬的知悉真情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服務的經(jīng)營者,自主選擇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苯(jīng)營者無正當?shù)睦碛,在正常營業(yè)的時間內(nèi),無權拒絕消費者的正常消費要求。被告敦煌餐飲公司在正常的營業(yè)時間內(nèi),拒絕高彬進入酒吧且拒絕告知其真實原因,是對高彬自主選擇服務權利的侵害。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庇纱丝梢姡M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高彬的面容雖然受過損傷,但是國家法律賦予高彬的消費者的權利并不因此受到削弱。被告因為高彬的面容不好,怕進了店中影響生意而拒絕高彬入內(nèi)的做法,給高彬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是對高彬人格的侮辱,侵害了高彬的人格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惫时桓鎽蚋弑蛸r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此案中高彬要求被告敦煌餐飲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認可,具體數(shù)額應由法院依據(jù)案件事實酌情判定。 (《檢察日報》2000年11月24日作者矯楊張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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