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社主辦 |
|
從“鄭百文現象”看現行破產法的缺陷 2000年12月10日 09:06 中新網北京12月10日消息: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近來,要求修改破產法的呼聲日益高漲。有消息說,新的破產法草案已經形成,卻遲遲未能出臺。破產制度能否廣泛實行、新破產法能否適時問世,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為檢驗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完備程度的重要標尺之一。 讓我們來聽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破產法研究專家王欣新副教授的看法。 記:自從傳出鄭州百文公司將被重組的消息,輿論反應強烈,有人甚至在網上發表文章說,鄭百文事件將證明中國股市“顛撲不‘破’”的“真理”。您如何看待這個許多人認為應該破產卻很可能被重組的鄭百文? 王:看鄭百文要用平常心。 有人認為,應該不惜以行政的手段來使其破產,以開上市公司破產之先河,這一看法不免“矯枉過正”,同樣是濫用行政干預的思想在起作用。鄭百文事件首先說明了中國證券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健全,山東三聯集團花3億元來購買鄭百文的“殼資源”(后期三聯恐怕還得注入相當多的資金),又恰恰說明目前證券市場上進入機制的不夠健全。 鄭百文之所以很可能擺脫破產,是由于在長期的行政干預下,中國股市的進入機制不暢。鄭百文作為公司上市的“殼資源”,便自然有它的價值在。就它本身來說,破不破產都無關緊要,只要這是由當事人依據市場經濟的原則自主作出的選擇。重要的是它表明,市場的退出機制事實上受到進入機制的很大影響,市場法律體系仍存在著缺陷。 記:1999年1月16日,廣東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這一事件至今也沒有審結,有人反映在處理過程中存在爭議。您如何看待廣國投案件? 王:廣國投案件也暴露了我國破產法一些條文的缺陷。如破產法對于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問題未作規定,廣國投在境外的財產是否屬于破產財產自然也就成為有爭議的問題。破產法對于“抵銷”的規定太過簡單,只規定說“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對何種情況下不得行使抵銷權未作限制規定,于是發生廣國投的境外債務人低價收購破產債權,以便通過不當抵銷非法牟利。由于立法對此無規定,造成處理起來存在一定困難。 不過,廣國投是我國首家走進破產程序的金融企業,存在問題是可以理解的。 記:為什么我們常常聽說這樣那樣假破產真欺詐的事兒?破產法還起不起作用?現在人們一聽說破產,準想到某家銀行又當了冤大頭。 王:估計這些年破產案件的總數應當在兩三萬件左右。除破產立法的問題外,破產欺詐的存在是影響破產法實施的重大因素。我國的破產法中有一個“無條件免責”的規定,可以說,這一規定以及國家對于破產兼并的一些優惠政策,誘使許多企業利用破產來逃避銀行和其他債權人債務而騙取利益。目前主要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債務人在財產清算前以各種方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二是對于假破產的制裁措施不完善,或者法院不能正確實施法律的規定,尤其是在地方保護下,破產欺詐難以得到糾正和追究。 今年5月湖北省某鋼廠破產便是一個典型的案例。該廠為了逃避外債,使用虛假的財務報表申請破產,被債權人查出并申訴到法院,根據真實財務報表該廠資產負債狀況尚未達到破產界限,而且該廠所在的城市也不是國務院規定的國企破產試行城市,即使破產也不應享有國務院規定的優惠政策,但在地方政府的干預下,仍然被立案破產。有的企業在申請破產后,將廠子的全部資產按職工人頭計算分配給每人若干萬元作為安置費,事實上這所謂的安置費并未變現付給職工,而是將其作為股份組合到一起,成立一個股份合作制企業。這樣一來,企業換了一個面孔,生產一天未停,債務卻被廢除。如此的事件對于債權人來說是極大的打擊,是極不公平的做法,嚴重破壞了社會信用的建立。 目前《破產法》中立法過于粗略、制度不健全,一些規定違背法理,對當事人權利保障不足,可操作性不強。如《破產法》第9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這是對債權人權利的不當剝奪,既不合理又不可行。 |
|||
| 新聞大觀 | 中新專稿 | 圖文專稿 | 中新圖片 | 中新影視 | 中新出版品 | 中新電訊 | 中新專著 | 中新英才 | | |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