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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吸收外資政策 2001年2月15日 14:52 一、外商投資的法律框架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是指我國制定的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和經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中外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是一種涉外經濟合同,受我國《合同法》的約束。 除此之外,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經營、終止、清算,我國還相應制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有效地保護了國內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為了增強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安全感,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中國政府已與相關國家簽訂了鼓勵與相互保護投資協定及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二、外商直接投資的基本形式 我國吸收外商投資,一般分為直接投資方式和其他投資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資方式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合作開發。其他投資方式包括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低于2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各種方式最早興辦和數量最多的一種。目前在吸收外資中還占有相當比重。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舉辦的企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中方提供土地、廠房、可利用的設備、設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資金。 (三)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應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即采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四)合作開發 合作開發是海上和陸上石油合作勘探開發的簡稱。它是目前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點雖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合作開發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勘探、開發和生產階段。合作開發比較以上三種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五)新的投資方式 在不斷擴大投資領域,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我們還在積極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資的新方式。 1、BOT:在基礎設施領域的BOT項目已開始嘗試,如廣西來賓電廠的BOT項目已獲得批準。 2、投資性公司:1995年4月,外經貿部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以鼓勵境外大公司開展其系列投資計劃。目前已設立了160多家投資性公司,這些公司的投資活動正在不斷擴大。 3、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發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現有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也可申請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4、購并:跨國購并已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國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三、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程序: (一)設立程序: 根據國家現行法規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實行政府逐項審批登記制度。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經過四個步驟: 1、呈報設立企業的項目建議書,經有關部門(計劃部門或技術改造管理部門)批準后,投資各方才能進行以項目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 2、呈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投資各方可商簽設立企業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呈報設立企業的合同、章程,經外經貿部門批準后由審批機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投資者憑審批機關頒發的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外資企業的設立程序較為簡單,在項目初步申請報告經政府審批機關書面答復同意后,即可呈報正式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憑批準證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二)經營期限及企業終止: 1、經營期限: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由投資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一般為10-30年,最長可為50年,經國務院特殊批準可不規定年限。對約定經營期限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時,企業終止;如其投資各方意延長經營期限,可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取得批準。 在企業經營期間,企業具有其經營自主權。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行征收的,要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2、終止:外商投資企業出現終止條件時,應由企業提出終止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核準日期即為企業終止的日期。 (三)審批權限: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分級管理,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有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審批權限,地方政府可在此權限內自行審批設立非限制性項目;限制類及限額以上的項目,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四、中國吸收外資的基本政策 (一)產業政策 1、《暫行規定》和《指導目錄》 為了使外商投資更符合國家的產業發展方向,避免盲目投資現象,1995年6月,我國制訂并頒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法規形式將吸收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公布于眾,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這個規定和目錄將產業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4大類,令投資者一目了然。 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狀況,1997年12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擴大了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的范圍,突出了產業重點,更加適應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和有利于引進先進技術的原則,同時充分體現了鼓勵外商向中西部地區投資的政策。修訂后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外商舉辦出口型企業,將產品100%外銷的允許類項目列入鼓勵類目錄。 2、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 目前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主要包括: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出口創匯項目;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的項目;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優勢的項目等。積極引導外資投向傳統產業和老工業基地的技術改造,繼續發展符合產業政策的勞動密集型項目。 3、對服務貿易領域利用外資采取先行試點,在試點基礎上總結經驗,制訂法律法規,規范發展,逐步擴大。 目前,商業、對外貿易領域、金融、保險、運輸、國際貨運代理、法律服務、旅游、廣告、醫療衛生、會計、資產評估、教育、租賃、工程設計、咨詢、房地產等領域已不同程度地向外商開放,服務業對外開放已由過去的個別部門發展到了多行業、多部門,已初步建立了整體格局。 (二)地區政策 在繼續發揮東部地區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優勢,支持東部地區積極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和出口型產業的同時,采取有力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外資投向中西部地區。 目前鼓勵外商到中西部地區投資的政策主要有: 1、中西部地區可選擇確有優勢的產業和項目,經國家批準后,享受《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政策,對限制類和限定外商股權比例項目的設立條件和市場開放度,可比東部地區適當放寬; 2、適當增加對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的國內配套資金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機構的優惠貸款主要用于該地區的重大基礎設施,環保建設項目; 3、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鼓勵東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再投資,外商投資比例超過25%的項目,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待遇; 5、允許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承包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6、允許中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其省會或首府城市選擇一個已建成的開發區,申辦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7、國家將優先安排一批農業、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環保項目在中西部地區吸引外資,并加大對項目配套資金及相關措施的支持。 (三)稅收政策 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低稅收政策,并對國家鼓勵投資的行業、地區實行稅收優惠。目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包括港、澳、臺胞)的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流轉環節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城市房地產稅等。 1、所得稅 (1)所得稅稅率:對外商投資企業所得按33%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在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在沿海開放地帶和各省的省會城市設立的企業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減免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在5年的減免稅期滿后,還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設立的先進技術型企業,可享受二年免稅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待遇;對出口型企業,除享受上述兩免三減所得稅優惠外,只要企業年出口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的70%以上,則均可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進口免稅目錄范圍,可按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2、流轉環節稅 (1)自1994年1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與國內企業統一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對外國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技術轉讓免征營業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進口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3、進口環節稅 (1)關稅稅率:中國政府自91年起8次降低進口關稅稅率。目前平均關稅稅率已降至16.5%。 (2)進口設備免稅:目前對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的外商投資和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 為擴大吸收外資,鼓勵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1999年8月,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局等部門就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制定了有關政策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一)、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和創新 1、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對屬于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征進口稅收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以及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其采購的國產設備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免征營業稅;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5、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及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執行。 6、為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選擇執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選擇一次)。 (二)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1、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外匯資金均可作質押;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質押、外匯擔保項下的登記手續和對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外方股東擔保和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應符合產業政策,可用于滿足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購匯。 2、設立專項產業投資基金緩解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時中方股本金不足問題,同時允許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股東應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對中方股東發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貸款。 3、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4、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 5、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保險、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三)鼓勵外商向中西部地區投資 1、中西部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報經國家批準后實施。目錄內項目可享受《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政策,對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放寬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領域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條件,放寬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3、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再投資的項目,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5、允許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承包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6、允許中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其省會或首府城市選擇一個已建成的開發區,申辦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四)進一步改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 1、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行調整。為適應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吸引外資的需要,應適當減少《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項目。 2、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備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收到備案報告后,如有不同意見要在一個月內予以答復。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及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加快審批進度。 3、進一步完善對經常項目下售匯真實性審核的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縮短審核時間;對因特殊情況無法使用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核查而需以函調方式核查的,應提高核查速度。外商投資企業可憑企業設立時的技術轉讓協議及批準文件辦理其技術引進項下的售付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可在限額內將外匯結算帳戶中的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按屬地管理原則,下放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的審批權限,取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備案登記制度。 4、逐步縮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范圍、改進鑒定辦法,對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設備不再進行強制性價值鑒定。規范海關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加快通關速度。堅決制止對外投資企業的亂收費、亂檢查和各種攤派。 5、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6、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盡快調整不利于吸引外資的有關政策規定,健全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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