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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沈陽人大未通過中院報告是民主政治的標志性事件 2001年2月16日 10:09 中新網北京2月16日消息;“這是好現象,這是一個進步。”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權威許崇德教授,昨天如是評價“沈陽中級法院的報告未獲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消息。中國憲法學研究的少壯派代表韓大元教授總結說:“這是中國民主政治的標志性事件! 在2月14日閉幕的沈陽市第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所作的2000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未獲得代表通過。有媒體認為,這在中國各級人大會議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作為1982年中國《憲法》起草人之一的許崇德教授說:“這表明人大在逐漸成為真正的權力機關。中國的憲政體制,各級人大有監督‘一府兩院’的權力! 許崇德教授說:“人大代表不滿意,是人民不滿意。人大代表就應該替選他的老百姓表達意見。過去,人大總被說成是橡皮圖章,是裝飾品,只會大家鼓掌,全票通過。其實民主不應該是走形式! “這個事件,也是一種民主的教育!彼治稣f:“肯定會對公民怎幺選舉人民代表,產生積極的影響。人民對代表會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要選替群眾辦事的,懂得人民代表應有責任和權利的。要看自己選的代表,是不是認真監督了,是不是在起代表的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韓大元說:“在人大代表沒有很好行使監督權的情況下,有很多不該通過的報告通過了!边@樣,一方面人民的意志沒有真實體現;另一方面,不僅沒有推動作用,而且會對監督產生負面影響!澳壳,地方法院報告的通過率和老百姓對司法的不滿意程度是脫節的”。 他估計會有更多地方出現“人大不通過案”。他說:“人大對‘一府兩院’的報告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對他們的工作進行符合人民意愿的評價,意味著我們的民主制度正逐漸走向成熟! 但同時,專家也指出,“沈陽人大不通過中級法院的報告案”,突現了我們立法上的漏洞。誰該承擔責任?承擔什幺樣的責任?韓大元分析說:“目前中國的法律,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沒有相關責任條款的立法漏洞,需要盡快完善! 他說,人大的監督行為,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此法1979年通過,1995年修改!斑^去都是通過,沒有考慮到不通過該怎幺辦”。 沒有責任條款,是不是通過不通過無所謂?韓大元談了自己的觀點:“不能這樣理解。雖然沒有規定,但貫穿憲法的責任原則可以起補救作用。法治國家的建設,都應該有相應的職能條款。” 針對“沈陽人大不通過案”,他認為,目前雖然沒有法律責任,但至少法院院長應該承擔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人大應該行使罷免權。“人大不通過,代表不滿意”可以成為罷免的條件。“因為選舉時對法院院長的信任,現在已經不存在了”。 這次未獲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在法律程序上還能補救、再獲通過嗎?他強調,人大的不通過,是對上年工作的總評價,而不是針對一個報告的不通過,這其實是反映了人民對法院工作的不滿意!安豢赡苓^一段時間以后,再開會,就滿意了,就通過”。(《中國青年報》2001年2月16日記者王堯) 相關報道:沈陽市中級法院工作報告未獲人代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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