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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審判37名“法輪功”分子 2001年3月2日 09:21 中新網北京3月2日消息:昨天,北京市法院審理一批涉“法輪功”刑事案件,37名被告人進,被分別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審判判處有期徒刑十至三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了薛海容等五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院實施案。被告人薛海容,在其租住處,用其購置的電腦、制版機、復印機、掃描儀等設備,設立非法印刷點,并伙同“法輪功”人員王益(另案處理)從互聯網下載了宣揚“法輪功”邪教破壞國家法律的文章,進行大量復制、印刷;被告人安麗珠、李鳳琴、馮秀春、郝福寧等人分別將上述部分“法輪功”邪教宣傳品予以散發。 北京青年報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海容等人在國家明令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并禁止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后,仍繼續從事邪教活動,非法大量印制、散發“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破壞國家的法律秩序,抗拒國家對“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取締,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五人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中被告人薛海容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李鳳琴等四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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