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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問題研究:國外處置邪教若干做法 2001年3月2日 11:42 張偉達 趙磊 邪教的危害性業已引起各國政府的高度警覺和廣泛關注,并普遍采取了防范措施。但所采取的控制方法卻不盡一致。 一 一些宗教多元化的國家,把政教分離原則解釋為政府對各種各樣宗教的容忍,宗教組織與政府直接發生關系的時節處在兩頭,一是開頭,就是宗教組織成立時要向政府注冊,取得法人地位;二是結尾,就是如果宗教組織違犯了法律,組織要被取締,頭目要遭審判的時候。至于平時,沒有什么行政監督和管理,邪教的離軌行為雖然潛滋暗長,但政府無從了解,知道了也不加干預。只是有人告發它違法之后,并掌握了確鑿證據才采用法律手段處理。其結果往往導致這些宗教組織走向極端。美國就是這樣。美國是世界上新興宗教最多的國家,是新興宗教影響最大的國家,也是發生了人民圣殿教900余名教徒集體自殺、大衛教派86人葬身火海等因信徒狂熱的信仰喪失理智所造成宗教惡性案最嚴重的國家。 二 與美國相比,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新興宗教勢力比較薄弱,或新興宗教較多,但很少引發宗教惡性案件。原因有以下幾點: 1、政府對新興宗教采取嚴加管束的政策。例如新加坡議會通過了《維護宗教和諧法案》。在前幾年還關閉統一教會在該國的活動機構。實際上政府采取的作法是“破”,即不允許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宗教出現。 2、傳統文化(核心是宗教)的巨大影響力所致。主要是中東、南亞的各個伊斯蘭教為主的國家。在這些地方,即使是非多數派的其他世界性傳統宗教,甚至伊斯蘭教少數派都難以找到生存空間,更何況容易引起爭議的新興宗教。實際上政府采取的作法是“立”,即允許和保護有悠久的優秀文化傳統的宗教,讓它們發揮作用,去滿足社會上有宗教需求的群眾,從而抑制了新興宗教。 3、政府利用輿論工具揭露邪教組織的反社會、反常規的真相。對那些很會利用法律的空子,做一些雖然不合情理,但又不算違法的事情,而且信徒往往是“當事者迷,旁觀者清”,不以為非反以為是,政府和法律也拿它們無可奈何的邪教組,如統一教會的“原理運動”,日本《朝日新聞》、《東京新聞》等大出來揭露其危害。 三 對邪教的認定,目前在社會學和宗教學領域,在各個國家之間,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確定的標準和范圍。但人們普遍認為,邪教就其神學內容及活動具有反社會性、反理性、反文化性,有悖于“公序良俗”,違背道德,蠱惑人心,殘害人民,破壞社會正常生活與秩序,為法律所不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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