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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邪教“法輪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2001年3月2日 14:37 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據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像、徽記和其他標識。 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書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傳品。 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聚眾進行“會功”、“弘法”等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活動。 四、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五、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 六、禁止任何人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9年7月22日 1999年7月22日新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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