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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檢查辦法》 2001年4月2日 17:25 中新網北京4月2日消息:為加強上市公司監管,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施行了《上市公司檢查辦法》。 上市公司檢查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管,促進公司的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外公司和其股票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檢查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稱“檢查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公司檢查工作。 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予以協助。檢查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承擔。 第四條 檢查方式分為巡回檢查和專項核查。 第五條 巡回檢查是例行的合規性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性; (三)公司的獨立性,主要檢查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財務、資產等方面的分開情況; (四)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的合規性; (五)募集資金使用與招股說明書的一致性及變更的程序,資金管理的安全性;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應予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專項核查是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的調查核實。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核查; (二)投資者投訴問題和輿論關注問題的專項核查; (三)重大資產重組情況的專項核查; (四)中國證監會認為應予核查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檢查機構進行檢查時,可要求被檢查公司向檢查人員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會計報表、相關帳簿和憑證以及其他涉及會計報表的資料; (二)公司章程及有關公司運作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決議文本,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文件等; (四)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財務、資產方面的關系說明; (五)公司內設部門、分支機構、子公司、參股公司設置情況及圖示; (六)公司債務情況、擔保情況的說明; (七)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以來在指定報刊上公布的信息; (八)檢查操作規程中涉及的內容及其他應該查閱的文件。 檢查中涉及被檢查公司主審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人員可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對公司財務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工作底稿。 第八條 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可以對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九條 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及中國證監會的有效證明。 第十條 檢查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實事求是。檢查工作不得干預被檢查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檢查人員對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檢查結果未公布前,檢查人員及被檢查公司、相關中介機構人員不得透露與檢查結果有關的任何信息。 第十二條 檢查機構于現場檢查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公司發出檢查通報;對于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對存在的問題在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限期整改通知書同時抄送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被檢查公司對限期整改通知書內容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 第十三條 被檢查公司應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一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包括董事會關于整改工作的決議、對照限期整改通知書逐項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及效果。 整改報告應同時報送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并予公開披露,被檢查公司對限期整改通知書內容持有異議并在規定期限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訴的,有異議部分在尚未有明確結論之前可以免于披露。 被檢查公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發行新股、重大購買和出售資產、吸收合并、股份回購、上市公司收購等申報材料時,應同時報送整改報告。 第十四條 被檢查公司的整改工作應在檢查機構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檢查機構應跟蹤監督被檢查公司的整改情況,并對其整改效果出具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對存在問題較為嚴重的公司,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給予內部批評或公開批評。 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進行立案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被檢查公司、接受檢查的人員及被檢查公司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不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檢查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情況對有關中介機構的相關執業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對上述中介機構執業資格的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的檢查結果并不代表對公司情況的實質性判斷,投資者自行判斷投資風險。被檢查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檢查未發現為由免除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0日發布的《上市公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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