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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宣揚邪教 2001年4月11日 15:14 中新網北京四月十一日消息: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復制、查閱、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電腦游戲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除給予上述處罰外,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據新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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