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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依據新《婚姻法》審結兩宗離婚案 2001年5月10日 12:07 中新網深圳5月10日消息:新《婚姻法》已于4月28日頒布施行。5月8日,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結的兩宗離婚案,分別涉及《婚姻法》新規定。 據深圳特區報報道,第一宗案件原告李先生系香港居民,1970年出生,1995年認識了比他大8歲的四川籍女子林某。1996年3月兩人在四川登記結婚,同年12月生下一女兒。原告稱,雙方性格有較大差異,被告隱瞞真實年齡、并且未婚先孕,在此基礎上雙方才結婚。婚后雙方經常吵架、打鬧,感情已徹底破裂。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不盡作母親的責任,狠心將15個月大的女兒丟給原告年邁的父親后不知去向,至今已3年。新《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應準予離婚。法院據此作出判決:鑒于雙方分居已3年,準予離婚;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并有權探視女兒兩次。 第二宗案件是由法院調解解決的。原告劉女士與被告張先生于1993年結婚,1995年生下一男孩。婚后雙方由于性格不和,常因一些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感情破裂。劉女士一紙訴狀遞交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的撫養、探視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約定女方為兒子的監護人,男方享有對兒子的定期探視權,每兩周一次,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另行協商。此案主審法官稱,本案是新《婚姻法》施行后我市首例協議約定探視權的離婚案件,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新《婚姻法》鼓勵夫妻雙方就探視子女問題達成協議,如果沒有約定,法院將酌情判決非監護方對子女的探視方式、時間。(吳濤、吳偉忠、張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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