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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陽首例“法輪功”犯罪案判決 2001年6月3日 11:12 中新網南京6月3日消息: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江蘇沭陽縣首例“法輪功”分子犯罪案件已有結果。日前,該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被告人劉玲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劉玲,女,31歲,娘家住沭陽縣章集鎮葛志村,后居住河北省秦皇島山海關區。1997年7月起開始練習“法輪功”,因癡迷“法輪功”擾亂社會秩序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曾被居住地警方先后兩次行政拘留。但劉玲仍執迷不悟,1999年9月將所謂李洪志的“新經文”通過電話讓葛志村的“法輪功”練習者劉某某記錄,導致劉某某記錄的“經文”散布傳播。2000年11月中旬,頑固不化的劉玲攜帶多份的“法輪功”材料,竄至沭陽縣葛某家多次糾集“法輪功”練習者郝某某等多人,散布自己所攜帶的“法輪功”材料,同時蠱惑與煽動大家進京“護法”。在劉玲煽動下,同月21日,葛某、郝某某等6人尾隨其進京,后劉玲在北京東郊又勾結了“法輪功”分子謝某等3人參加“護法”。24日上午,劉玲帶領葛某等9人先后竄至北京天安門廣場,打出“法輪功大法好”、“法正人間”的反動橫幅,并喊謝某等3人參加“護法”。24日上午,執迷不悟的劉玲糾集葛某等9人先后竄至北京天安門廣場打出“法輪功大法好”、“法正人間”的反動橫幅,并喊“法輪大法好”的反動口號,進行所謂的“護法”活動,被執勤的民警當場抓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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