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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限制進口中國農產品違背WTO規則 2001年06月27日 07:49 中新網北京6月27日消息: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日本政府以進口激增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為由,對大蔥、鮮香菇、藺草席三種主要來自中國的農產品啟動臨時保障措施,實施關稅配額管理,對超過限量的進口,日方分別征收百分之二百五十六、百分之二百六十六、百分之一百零六的高額關稅。日方稱此舉援引的是WTO《保障措施協議》,日方是嚴格按照WTO規則操作的。 事實如何呢?日前,外經貿部對外貿易司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向記者介紹了日方的進口限制措施缺乏事實依據、違背WTO規則的有關情況。 一、日方選擇調查產品時采取國別歧視,違反了WTO的非歧視原則 非歧視原則是WTO的基本原則。日方在進口設限產品調查中采取國別歧視,選擇的三種農產品百分之九十以上來自中國,而對主要來自WTO成員國的進口激增的農產品不予調查。日本農水省最初提出設限調查的產品,還包括番茄、青椒、洋蔥三個品種,根據日方統計,從一九九六到二000年,日本番茄進口增加了二十六倍,青椒進口增加了百分之三百零七,洋蔥進口增加了百分之六十五,進口主要來自三個WTO成員國,盡管日本國內這些商品的價格受到了明顯影響,但日方最終均未啟動調查。這表明日本從一開始就未能做到其自稱的一視同仁,對從中國進口的農產品給予歧視性待遇。 二、WTO《保障措施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一成員只有在根據下列規定確定正在進口至其領土的一產品的數量與國內生產相比絕對或相對增加,且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方可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 第四條第二款(b)規定,“除非調查根據客觀證據證明有關產品進口增加與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得作出(a)項所指(即嚴重損害)的確定。如進口增加之外的因素正在同時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則此類損害不得歸因于進口增加。” 日本三種農產品產業的不景氣是日本產業結構不合理、農業缺乏競爭力造成的,而不是進口增加造成的。 農業在日本屬于夕陽產業,農業人口逐年減少,老齡化嚴重,農村勞動力難以為繼;農業生產成本高;缺乏比較優勢和競爭能力。根據農林水產省統計情報部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的日本農業統計報告,二000年日本農戶數為三百一十二萬戶,比一九九五年下降了百分之九點四;農村人口一千三百四十六萬人,比一九九五年下降了百分之十點八,是一九七0年的一半;農業從業人員六百八十六萬人,比一九九五年下降了百分之七點三;全職農戶中百分之五十以上沒有十五至六十五歲之間的男性勞動力;六十歲以上的老年人是農業生產的主要勞動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日本農業一直處于衰退的趨勢。 由于農業缺乏競爭力,日本政府對農業實施了多種保護政策,但非但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反而加劇了日本農產品價格的居高不下。同時,日本市場流通環節過于復雜和僵化,蔬菜從生產到消費必須經過生產-上市-批發(甚至幾級批發)-零售-消費等諸多環節,這進一步抬升了農產品價格,直接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日本是全世界農產品價格最高的國家,這理所當然地給農產品進口提供了市場空間。 三種農產品產業不景氣的問題是日本農業缺乏比較優勢的必然結果,是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的,絕非短期內進口增加所導致的個別情況。因此,日方使用保障措施根本不具備WTO所規定的最基本條件。 迄今為止,日方僅向中方提交了在進口增加和產業不景氣兩方面的統計數字,而沒有提供客觀、公正、有說服力的調查結論,也未向中方論證進口增加與產業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而這些都是《協議》規定實施保障措施所必不可少的。 三、《協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障措施)調查應包括向所有利害關系方作出合理公告,舉行進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利害關系方可提出證據及其意見的公開聽證會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包括對其他方的陳述作出答復并提出意見的機會,特別是關于保障措施的實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意見。” 日本政府三月二十三日公布了保障措施調查結果,這個調查結果存在著一系列的不合理性。首先,在日本國內實施調查的范圍極其狹窄,缺乏代表性,未能充分征求有關利害方意見;對外則根本沒有聽取出口方的意見。這種情況下,它根本不可能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其次,日方公布的調查結果在諸多關鍵問題上的論據和論證含糊其辭,甚至自相矛盾,不僅中方無法接受,連WTO成員也在WTO保障措施委員會對其通報提出了大量質疑。 四、《協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提議實施保障措施或尋求延長保障措施的成員,應依照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努力在它與可能受該措施影響的出口成員之間維持與在GATT1994項下存在的實質相等的減讓和其他義務水平。為實現此目標,有關成員可就該措施對其貿易造成的不利影響議定任何足夠的貿易補償。” 日方多次聲稱,盡管中國目前還不是WTO成員,但日本愿意在WTO框架內處理兩國經貿關系。在已經舉行的多次雙邊磋商中,日方屢次提出要將已經實施的臨時保障措施轉為正式保障措施,但卻從未提及要就保障措施對中方造成的損失協商補償方案。從中也可以看出,日方是否真正地按WTO規則行事。 五、《協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一成員不得在出口或進口方面尋求、采取或維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銷售安排或其他任何類似措施。” 日方在雙邊磋商中要求中國政府自主限制三種農產品出口數量,并提出了書面建議。這一要求屬于上述WTO規則所嚴格禁止的“灰區”措施,遭到中方的當然拒絕。 外經貿部對外貿易司負責人指出,上述情況充分說明,日本對三種農產品采取的臨時保障措施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質內容上均與WTO規則嚴重不符。日本是WTO的主要成員之一,是自由貿易體制最大的受益者,日本在貿易政策上由以往一貫標榜的自由貿易主義轉向貿易保護主義,不僅有損于日本的國際形象,也不利于日本的長遠經濟利益。貿易保護不僅不能夠解決產業的結構性問題,不能因此提高競爭力,反而還會進一步加劇這種矛盾,后患無窮。 外經貿部對外貿易司負責人提請日方注意,這次貿易爭端完全是由日方挑起的,“解鈴還需系鈴人”,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就是立即取消對中國三種農產品所采取的進口限制措施,雙方通過磋商妥善解決問題。(據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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