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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頒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規定 2001年07月27日 06:16 中新社南昌七月二十六日電(記者段八一)江西省政府日前頒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規定,以保障該省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防范重大事故的發生。 該規定明確了發生在該省的火災、交通、建筑質量和施工安全、民用爆炸和化學危險品、煤礦和其它礦山、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等七項重大安全事故。 規定稱,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規、規章和此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負有領導責任的全省各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屬經濟組織正職負責人,依照此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幾年,江西省發生了數起重大安全事故。其中包括該省萍鄉鞭炮爆炸案、萬載芳林小學爆炸案、南昌一幼兒園失火大案等。這些事故均引起了中國高層和江西省高層領導的重視。近期,江西省開展了數起全省性的安全隱患大檢查、以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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