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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機構監管法規框架即將形成 2001年08月13日 17:53 中新網北京8月13日消息: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負責人日前就證券機構監管法規框架征求了業內人士的意見。 據了解,在機構監管法規方面,中國證監會已出臺了涉及市場準入、持續監管到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近40件,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律為核心,以行政法規為補充,以部門規章為主體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是現有規章制度多是在市場發展的要求下被動產生的,所以難免存在立法零散、體例不清、規章之間協調不足的缺陷,仍然難以滿足券商業務創新和整體發展的需要。為此,在立足國內實際情況和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機構部制定了機構監管法規框架。 機構類法規主要規定市場準入的條件和審批制度。目前中國證監會正在淡化在機構監管工作中的行政審批色彩,減少審批環節,這些都要反映在市場準入的審批制度和規范中。機構類法規包括《證券公司審批規則》、《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網上證券經紀公司監管規則》。 業務類法規指《證券公司業務監管規則》,主要針對證券公司經營的合規性、正常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在該規則中要建立證券公司業務的優勝劣汰機制。 內控類法規指《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指引》、《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此外還包括《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和證券公司會計制度》,側重強調證券公司的風險防范與內部控制。同時,將制定《統計報表制度》,加強對統計報表等基礎信息報送工作的監管。 從業人員類法規包括《證券從業人員監管規則》及《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操守準則》,提高從業人員的執業水平和職業道德水準。另外,擬取消對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國籍限制,吸引更多海外優秀人才到我國證券行業中來。 關于涉外法規,該負責人說,將制定《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監管辦法》和《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監管規則》,使這類公司的設立、準入、運作、監管有法可依。 該負責人指出,針對目前投資咨詢行業整體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在對現有有關規章進行清理調整的基礎上,制定《投資顧問監管辦法》。在辦法中既要對這類機構的資格授予、業務經營嚴加規范,同時也擬賦予其新的業務拓展空間,增強市場競爭力。 該負責人還指出,中國證監會還將制定《證券資信評級業務監管規則》等規章,以加強中介服務對證券市場的社會監督作用。 此次制定的機構監管法規框架,在法律層次上分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兩類。須向國務院報批的涉外辦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發布,其余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以避免法規報批和調整周期過長。 更多報道:中新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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