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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法輪功”天安門自焚事件制造者被審判 2001年08月17日 11:00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十七日對今年一月二十三日制造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的五名“法輪功”涉案人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十七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五名制造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的“法輪功”癡迷者進行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云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十七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五名制造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的“法輪功”癡迷者進行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進東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七日電據此間官方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今年一月二十三日制造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的五名“法輪功”涉案人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云芳、王進東、薛紅軍、劉秀芹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劉葆榮免予刑事處罰。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劉云芳、王進東、劉秀芹、劉葆榮犯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薛紅軍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五月三十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經過審理查明,劉云芳、王進東等人在李洪志歪理邪說和“經文”的煽動下,癡迷于“法輪功”邪教,為達到“圓滿”、“升天”的目的,預謀到天安門廣場集體自焚。 二000年十一月,劉云芳、王進東為了自焚,專程從河南到北京察看天安門廣場的情況,返回后積極策劃、組織“法輪功”練習者到天安門廣場自焚。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劉云芳、王進東伙同劉葆榮以及“法輪功”練習者郝惠君、劉春玲、劉思影乘火車從河南到北京。薛紅軍明知劉云芳等人要到天安門廣場自焚,仍將“法輪功”練習者送至車站,并相約“天上見”,慫恿“法輪功”練習者自焚。劉云芳、王進東等人到京后,為實施自焚,先后購買了汽油和用于灌裝汽油的塑料桶、塑料袋等物品。劉秀芹在得知劉云芳等人準備到天安門廣場自焚時,主動提供自己的住處存放、灌裝汽油,幫助自焚者購買灌裝汽油用的飲料瓶。劉葆榮為了實現“圓滿”,提議改用飲料瓶灌裝汽油,幫助“法輪功”練習者在天安門廣場實施自焚。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劉云芳、王進東、劉葆榮和郝惠君、劉春玲、劉思影及“法輪功”練習者陳果等進入天安門廣場實施自焚。劉云芳、劉葆榮在準備自焚時被執勤人員當場制止;劉春玲當場自焚身亡;劉思影因燒傷引起病變及心臟病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進東、郝惠君、陳果三人被燒成重傷。 法院認定,劉云芳、王進東、薛紅軍、劉秀芹等人組織、策劃、煽動、幫助“法輪功”練習者實施自焚,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劉葆榮幫助“法輪功”練習者實施自焚,他們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劉秀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在法庭審理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劉葆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情節輕微,是在“法輪功”邪教的蠱惑、欺騙、精神控制下實施犯罪,被羈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實,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依照中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劉云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王進東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薛紅軍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劉秀芹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劉葆榮免予刑事處罰,予以訓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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