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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認為:“法輪功”自焚案判決符合法治精神 2001年08月17日 08:40 中新網北京8月17日消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著名刑法專家高銘暄今天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5名“法輪功”涉案人員公開一審宣判,分別對他們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到免予刑事處罰不等,體現了中國法院依法懲處首惡,對協從區別對待的原則,符合法治精神。 高銘暄是在獲悉審判結果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番話的。 他指出,國家已經明令取締“法輪功”,但劉云芳等人還在進行非法活動,組織、策劃、煽動、幫助“法輪功”組織成員進行自殺、自焚,是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極少數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法輪功”骨干分子以及屢教不改的積極參與分子依法予以堅決打擊,是完全正確的,有利于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是對人民群眾的鼓舞。 高銘暄說,法院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做出判決,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所以是合法的。 高銘暄說,中國關于處理邪教組織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經相當完備。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不僅對殺人犯罪定罪,同時對傳播制造“法輪功”宣傳品,抗拒國家法律的實施或誹謗、侮辱他人或煽動分裂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進行邪教活動都有相關規定,中國打擊邪教的法律依據非常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高憬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法輪功”自焚案中的被告人組織、教唆、策劃、幫助、煽動他人去自殺,這種行為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犯罪,是故意殺人,這在中國法律上是絕對不允許的,因此要對他們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案件中從犯劉葆榮被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高憬宏說,她的行為雖構成殺人罪,但情節輕微,同時有立功表現,所以依法免除刑事處罰。這體現了中國司法立足于團結大多數受蒙蔽的“法輪功”練習者,打擊極少數的精神。(記者 倪四義、呂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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