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大觀 | 中新圖片 | 中新財經 | 中新專稿 | 圖文專稿 | 中新影視 | 中新出版 | 中新專著 | 中新英才 | 華人世界 | 臺灣頻道 | 供稿服務 |
|
證監會出臺基金管理公司申請設立新規定 2001年08月24日 15:28 中新網北京8月24日消息:有關基金管理公司申請設立的標準趨于統一化,在2001年5月25日之前已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設立申請的21家基金管理公司主發起人將被納入證監會近日出臺的統一申請設立標準之內。 據悉,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日前發布了《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主發起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完善了統一的基金管理公司申請設立的標準。 這項新出臺的《通知》對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自律承諾書、開展對外交流活動的先期準備工作情況等。此外,還規定申請人提交自律承諾書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應少于12個月,而在10號文發布前經中國證監會確認已正式提交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的湘財政券、銀河證券、重慶新華信托投資公司等20家發起人除外。 |
|||
|
新聞大觀| | 中新圖片| | 中新財經| | 中新專稿| | 圖文專稿| | 中新影視| | 中新出版| | 中新專著| | 中新英才| | 華人世界| | 臺灣頻道| | 供稿服務| | 聯系我們 |
|
|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