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大觀 | 中新圖片 | 中新財經 | 中新專稿 | 圖文專稿 | 中新影視 | 中新出版 | 中新專著 | 中新英才 | 華人世界 | 臺灣頻道 | 供稿服務 |
|
中國證監會發布文件規范券商超額配售選擇權 2001年09月13日 15:16 中新網北京9月13日消息:中國證監會日前制定并發布了《超額配售選擇權試點意見》,該文件將進一步規范各證券公司在擬上市及上市公司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中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為。 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本次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試點意見規定,發行人計劃在增發中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發行的新股為本次增發的一部分。發行人應當披露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可能增發股票所募集資金的用途,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試點意見規定,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累計行使數額達到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限額時,主承銷商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將超額配售選擇權帳戶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給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資者。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銀行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支付給發行人。 文件中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對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過程進行實時監控。證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主承銷商進行實地檢查。該文件還就超額行使配售選擇權時的相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更多報道:中新財經 |
|||
|
新聞大觀| | 中新圖片| | 中新財經| | 中新專稿| | 圖文專稿| | 中新影視| | 中新出版| | 中新專著| | 中新英才| | 華人世界| | 臺灣頻道| | 供稿服務| | 聯系我們 |
|
|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