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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損害了政府機關的威信 2001年09月19日 09:13 讀了《他們是如何“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的》(見2001年8月31日《中國青年報》)第7版)一文,感觸頗多。我想說的是,究竟是誰嚴重損害了兩級黨委、政府機關威信。 關于土地所有權的處理問題。這本來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17年來,國家對這2671.31畝土地一直按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農業稅,而行別營村和榮良莊村的村民也一直在為這2671.31畝地交農業稅,土地的所有權理應歸這兩個村集體所有。但該市國土局硬要將這簡單問題復雜化,把這本該歸還農民的土地定為國有。收稅時,這土地是農民的,華北油田歸還土地時,這地又成了國家的。世上哪有這種道理?這樣做,是在樹立政府威信嗎?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生活資料,為了收回土地,他們奔走于有關政府部門,在沒有得到答復的情況下集體上訪,不是可以理解的舉動嗎?但是,有關政府部門對農民的要求置若罔聞,直至集體上訪后才給予重視,這不是在嚴重損害黨委、政府機關的威信又是什么? 關于村委會選舉問題。從行別營村選舉的情況看,鄉政府在選舉過程中的一些行為是違法的。一是鄉政府直接出面主持選舉違法。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推薦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行別營村的選舉結果由鄉政府公布,這說明選舉是由鄉政府主持的,而不是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的。二是沒有當場公布選舉結果是違法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村民到鄉政府要求公布選舉結果,鄉干部卻在外面喝酒。這不是在嚴重損害黨委、政府機關威信又是什么? 村民要求公布選舉結果是合理合法的,即使有些過激的言詞和行為,那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是你鄉政府的違法行為引起的。鄉政府不檢討自己的過錯,反而指責村民“沖擊國家機關”,還要抓人判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難道說這是在樹立或者維護黨委、政府機關威信嗎? 關于法院的判決問題。河間市人民法院判決書認為,被告人裘國軍在部分村民對上述兩個問題產生意見后,不是堅持以正當的渠道和方法,請示市、鄉兩級黨委、政府給予解決,而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尤其是被選為村長以后……嚴重損害了兩級黨委、政府機關的威信,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澄清:1.村干部是村民選出來的,在村民利益受損時,理應站出來說話。村民有意見要上訪,村干部不可能無動于衷,從村民和自身的利益出發,和村民一起集體上訪在情理之中,怎么就變成了“聚眾”?2.上訪是不是正當渠道?如果是正當渠道,集體上訪是不是上訪的一種形式?如果是,為何要出如此重拳打擊?3.土地和選舉問題,本來就是村民同市、鄉兩級黨委、政府存在分歧,讓村民再去請示兩級黨委、政府解決問題,會得到解決嗎?選擇集體上訪,也可以說是無奈之舉。 由于河間市人民法院對事實的錯誤認定和判決,以及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裁定,結果引起行別營村上千名群眾聯名四處申訴。我們能說這樣的判決是在維護兩級黨委、政府威信和農村社會穩定嗎?結果恰恰相反,是在嚴重損害黨委、政府的威信,同時也在嚴重損害人民法院的威信,引起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袁達毅<<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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