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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第三季度報告 2001年09月28日 10:12 中新網北京9月28日消息:滬深交易所近日向各自上市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兩市PT、ST公司必須編制并披露2001年第三季度報告,同時希望其它上市公司盡量編制并披露三季度季報。 據悉,上交所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應于10月12日前向上交所預約季報披露時間,以避免過于集中披露。不按規定在10月31日前披露季報者,上證所將對其進行公開譴責。 深交所在通知中強調,未能按期披露季度報告的,深交所將對其股票實施停牌,直至其公布第三季度季度報告,并將對其予以公開譴責。 季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已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在境內披露季度報告的同時應當在境外披露季度報告的英文版。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2000年度和2001年中期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季度報告“經營情況闡述與分析”中說明2001年第三季度對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解決的情況。 更多報道:中新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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