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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星是否涉案與“點名”無關 2001年10月16日 11:08 遠華案除了賴昌星負案在逃外,該殺的殺了,該關的關了,基本上算是塵埃落定,剩下的熱門話題莫過于歌星是否涉案的問題。就這個話題,各方面人士各抒己見,充分顯示出在細節問題上窮根究底的英雄本色。 從公開發表的文字上,牽扯到遠華案的歌星有兩個。一個年齡小一些,被稱為“廣州的甜妹”,曾在歌唱事業正火的時候突然宣布退出歌壇。當時,歌迷們既迷惑又惋惜,卻不知道這位甜妹原來是傍上了賴昌星的侄子賴文峰。有了這張“愛填多少填多少”的空白支票,甜妹自然無須再到歌壇上打拼,更何況,她和賴文峰還有一個三年期的“承包”合同,雖然合同細節外人無從得知,但估計其中肯定有一條是甜妹不得再拋頭露面掙那幾個出場費。去年,這位甜妹復出了,大家都以為她是熱愛藝術,心里放不下歌唱事業,誰也沒想到其中另有蹊蹺:她的支票本“栽”了。如果不是遠華紅樓展出了賴文峰送給她的寶時捷,不知多少人還沉浸在她美妙的歌喉和所謂的玉女形象里呢。 比甜妹歲數大一些的歌星身價似乎也更高,所以,她對賴氏家族的蝦兵蟹將不屑一顧,直接套住了賴昌星本人。根據記錄遠華案查處始末的《風暴》一書披露,這位與賴昌星“關系曖昧”的女歌星“長著一張娃娃臉”,“擅唱主旋律”。賴昌星送給她的感情費是京城一幢價值七百多萬元的別墅,外加兩三百萬的現金。令人感動的是,這位歌星可謂"有情有義",賴昌星案發之后,她還在北京到處替他游說喊冤。從這件事情我們不難看出,唱主旋律容易,但要讓自己的內心時刻回響著主旋律則并不那么簡單。上述的這位歌星雖然每次出場時都把主旋律掛在嘴上,但現在看來,那不過是為自己撈取資本罷了。 看到媒體上關于兩位歌星的白描,相信絕大多數讀者都明白她們是誰,這樣的對號入座并不需要太高的智力。當然,明白是一回事,說出來又是另一回事,在這個問題上,眾人聯手印證了心照不宣這個詞的古老涵義——盡管聲討歌星的文章不時見諸報端,但是沒有一家報紙率先點出這兩位歌星的名字。原因很簡單,查辦案件的"有關方面"沒有點名,如果報紙僅憑對號入座點出了她們的名字,一旦與事實有出入,很可能就侵犯了名譽權、人格權、隱私權等等一大堆新近才受到重視的權利,并因此吃起官司來,所以,報紙不能不存個小心。要知道,得罪了名頭很大的歌星,是要冒一定風險的。于是就出現了這么個有趣的現象:大家都在影射,但誰也不挑明,而讀者對此似乎也沒有什么不習慣。在一個鼓吹知情權的年頭里,這種有特色的景象實在是有趣得緊。 “有關方面”不點歌星的名字,理由是歌星“不涉案”,這一點,據說還請教了法律界人士。法律工作者懂法,這應該是沒有疑問的,但他們是不是同時也懂“理”,從這件事情來看,多少有些可疑。眾所周知,“點名”與判刑不同,它不是一種法律上的懲戒,而是通過權威渠道向公眾傳達一個事實。“點名”的合法性并不寄托于是否涉案上,而僅僅在于它所陳述的內容是否真實。只要證據確鑿,就算當事人不涉案,“點名”也不存在侵犯歌星合法權利的問題。既然不違法,卻又隱去其“名諱”,看上去是“愛護”了一兩個歌星,同時卻損害了大多數人的知情權。這個得失的“理”本來是不難想明白的,遺憾的是,顯而易見的道理卻被專業知識遮蔽了。由于權威渠道沒有發出聲音,想聲張正義的傳媒就只好打啞語,這種情形活像京劇《三岔口》里的那個著名段落。 眾語喧嘩之中,當然也有為“不點名”辯護的,其主要觀點是,既然歌星不涉案,有關方面也沒有對她們采取法律強制措施,這時候媒體跳出來說三道四,就是“超越了司法程序”,是一種“無限追訴”的行為,不符合法治精神。這種把媒體的追蹤報道命名為“無限追訴”的做法是頗為唬人的,仿佛只要一“命名”,真理馬上就有了落腳之處。但是,對這樣的觀點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難看出其中的邏輯混亂。要知道,媒體從來也沒有審判的權利,媒體對事件的報道也完全與審判無關,它所做的一切只是說出事實并且傳達給公眾,所以,它不可能“超越司法程序”,而且,它與司法完全是兩個程序。 此外,媒體對歌星窮追不舍是“無限追訴”嗎?完全不是。辯護者又說,與遠華案件有關的人“海”了去了,要是都一一點名甚至采取法律手段的話,那不是就沒有人能夠證明自己的清白嗎?這就有強詞奪理之嫌了。與遠華案有關的人的確很多,但是,為遠華公司送信的郵遞員,為紅樓送水的自來水公司的職員,甚至把走私汽車搬上碼頭的搬運工,這些人都沒有遭到“點名”的“威脅”,也從來沒有誰想過要點他們的名,甚至對他們采取法律手段。也就是說,媒體的“追訴”是有限度的。媒體對歌星的不姑息,其全部原因在于她們接受了賴氏家族的巨額贈予,而賴氏家族慨然出手的是贓款,是不義之財。對此,公眾有權利了解內情,有權利發表自己的看法,這是社會維護自己的正義和公理的重要途徑。 判定歌星是否涉案,是司法機關的職責,媒體既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去做這件事。作為傳媒,完全可以這樣反問:歌星是否涉案關我什么事?這兩位歌星沒有涉案,她們就“有權利不被曝光”嗎?翻看遠華大案的案卷,人們會很清楚看到,凡是接受賴氏家族贈予的,莫不是有權有勢之輩,他們之中沒有無關利害的平頭百姓。也就是說,賴氏家族不是做慈善事業的,他們的金錢、美色、別墅、跑車決不是無故出手,而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按照這個邏輯進行簡單推理,我們就可以發問:他們給兩位歌星巨額贈予為的又是什么呢?是女色還是日后的“說情遞信喊冤”?這種赤裸裸的交易就算不會受到法律的追究,難道就不能為道德所譴責嗎?如果歌星們接受了賴氏家族的“感情費”,卻還要媒體為她們保守秘密,那么,我們到哪里去尋找公義與良知? 當然,并不是所有涉案或與案件有關的人都是有罪的,其中也有無辜的角色。說回到這兩位歌星,她們多少也有些可憐。捫心自問,當價值數百萬的別墅和跑車奔向懷抱的時候,有多少人能夠抗拒那種巨大的誘惑呢?但是,對于公眾人物來說,牢記“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是必須過的一關,如果不能做到自愛,甚至信奉“人無橫財不富,馬無夜草不肥”,那就必須同時做好付出慘痛代價的準備,那代價中有一款就是被“點名”,被媒體窮追猛打。 (老猜) 摘自: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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