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大觀 | 中新財經 | 中新影視 | 中新圖片 | 臺灣頻道 | 華人世界 | 中新專稿 | 圖文專稿 | 中新出版 | 中新專著 | 供稿服務 |
|
“慕馬”涉嫌另一罪 2001年10月29日 09:19
聲明:本版文章之版權屬于原作者及原刊載媒體,如轉載請與原刊載媒體聯系,謝謝合作。 多行不義必自斃。曾在沈陽不可一世的慕綏新、馬向東終于為自己的惡行付出了代價———因為貪污、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人一審分別被判處死緩和死刑。當沈陽人民如同過節般歡欣鼓舞慶賀之時,也讓全國人民出了一口氣。 但是,不知是疏漏還是別的,法院并沒有追究他們涉嫌的另一罪:報復陷害舉報人罪。之所以說他們涉嫌此罪,從媒體公布的材料看,是他們對老干部、有“反腐英雄”之譽的周偉進行了報復陷害。 1998年5月21日,周偉帶領6個知情人趕到北京,向中紀委、公安部等部門舉報涉及到馬向東的一起炒賣土地獲取非法利益案,28日周一回到沈陽,立刻被以“非法集會示威”之名行政拘留,8月7日,他被正式拘留,3天后被莫名其妙地開除了黨籍。 然而周偉并沒有從中“吸取教訓”,1999年,他又摸了更大的“老虎屁股”。當時沈陽發生一起特大金融詐騙案,市長慕綏新指示“對敢于進京告狀的,從重從快打擊,決不手軟”,但周偉“沒管那么多”,還是趕到北京舉報了有關情況。一段時間以后,周偉就被20名警察送進了教養院。奇怪的是,他一進去,就發現房間和管教人員早就準備好了,人家問他怎么現在才來,教養院“虛位以待”都等了1個多月了,而1個多月前,認定周偉所謂的煽動“非法集會”還沒發生。 70歲的周偉說“抓貪官是我最大的樂趣”,但因為這700多天的勞教,他得了6場大病,5顆牙齒脫落,記憶力一度急劇下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綜上,把舉報人開除黨籍直至關進勞教所,慕、馬二人恐怕難以擺脫報復陷害舉報人的嫌疑。 或許有人會說,慕、馬二人所犯的罪行中,“有影響”的是他們的貪污和受賄,對這兩項罪名的懲處使他們涉嫌的報復陷害罪顯得有點“小兒科”,即使罪名成立也不會再增加對他們的處罰,所以似乎就可以“忽略不計”了———“狗”已經落水,何必再痛打? 然而,從“違法必究”的角度來說,我們不能對他們的非法作為聽之任之,法律規定的數罪并罰也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所有罪行全部追究,而不是看“影響”大小或是否會增加處罰的結果。同時,從保護和鼓勵舉報人,為舉報者創造更有利的舉報環境出發,也十分有必要加大對報復陷害舉報人的罪行的懲處力度。有資料說,檢察機關得到的犯罪線索,有80%%來自舉報人。如果對報復陷害舉報人的人不調查追究,舉報人的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舉報壞人還要付出慘痛代價,怎能讓他們大膽舉報?尤其是一些握有實權的人,他們為了保住自己的權位,報復起舉報人來更是“不遺余力”,他們應該成為“嚴打”的重點。 江蘇省曾搞過一次萬份反腐敗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掌握了腐敗問題線索的人,只有四成多一點明確表示會舉報。去年,湖北省檢察機關曾刊登公告,公布有關案件,請舉報人領獎,但仍有100多萬元舉報獎金無人認領。為什么?擔心被打擊報復。我們的法律實在應該為他們高擎一把“保護傘”,讓周偉們無后顧之憂地進行舉報。這是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切實保護舉報人及其家屬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反腐敗斗爭的迫切要求。(艾君) 摘自:中國青年報 |
|||
|
新聞大觀| | 中新財經| | 中新影視| | 中新圖片| | 臺灣頻道| | 華人世界| | 中新專稿| | 圖文專稿| | 中新出版| | 中新專著| | 供稿服務| | 聯系我們 |
|
|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