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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規范上市公司持股變動信息披露 2001年12月07日 08:20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六日電(記者李鵬)中國證監會今日公布《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相關附件,規范上市公司股權變動的信息發布,矛頭直指“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行為。 該《辦法》規定,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進行信息披露,如果“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辦法》所稱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是指有關當事人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協議轉讓、要約收購、贈與、繼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方式發生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對上述股權變動的信息披露作了詳細規定,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達到法定持股變動報告比例的,負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依照本辦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此之前,不得泄露與股東持股變動相關的信息,不得基于自身利益而做出損害該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的決策或行動。 按照規定,通過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任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自該股東持股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向證監會及交易所做出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以任何方式增持或者減持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國證監會今天還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附件:《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要約收購報告》、《要約收購中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 更多報道:中新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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