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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專家共話中國加入WTO 2001年12月11日 14:58
聲明:本版文章之版權屬于原作者及原刊載媒體,如轉載請與原刊載媒體聯系,謝謝合作。 入世后汽車工業是利好 □林毅夫(北京大學中國研究中心主任) 入世之后,工業方面,允許國外的企業在國內設廠,按國民待遇,它們自己搞批發,搞零售,搞售后服務。汽車工業還有一個專門的條款,汽車進口5年以后,即2006年,汽車的關稅從現在的80%降低到25%,這樣工業基本上可以講是全面開放,對中國的影響到底會怎樣? 過去重工業是資金密集型的產業,我們實行關稅保護、數量限制,甚至在國內給它們壟斷地位,所以價格非常高,汽車行業就是這樣。開放進口以后,價格大大降低,對消費者,包括一些下游企業,都是有很大好處的。企業也知道,加入WTO以后有相當大的壓力,在這15年談判當中,我觀察到,絕大多數在這些行業里的企業,也是想方設法來解決加入WTO以后可能面對的挑戰,并不是我們簽了合同以后它才開始做調整。我們知道,資金密集型的產業當中,我們所以處于競爭劣勢,是因為國內的資金相對價值高,國外的資金價格相對便宜。我們國內的企業能夠利用國外的資金,能夠改進生產,也能夠跟國外競爭。現在最標準的一個重工業就是汽車產業,國內所有的主要的汽車廠基本上跟國外的汽車公司進行了合資,比如上海的大眾,廣州的本田等等。跟國外合資以后,就可以直接利用國外的資金,國外的技術,跟國外的企業競爭。加入WTO以后,無非是讓國外的這些合資企業以更快的速度注入資金,更快的速度轉移技術,對這些企業來講,也是好的。 最大的挑戰在于政府體制 □范恒山(國務院體改辦綜合司司長) 我有一個直觀的感覺,WTO,對于我們來說,不在于別的,在于體制的威脅,最大的挑戰也在于體制,我們要迎接WTO,最重要的是改革我們的體制。在WTO的規則中間,23個協議中僅兩項涉及到企業,其它的都涉及到政府。更重要的是,在加入WTO后,我們的企業能不能走向市場,能不能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關鍵在于政府。什么叫做企業的自主經營?政府放開,就是企業的自主經營。問題就是這么簡單。 從1978年,我們推進農村改革、國有企業改革不久,政府體制改革的轉變就開始了。應該說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這也是不容抹煞的,但是這個改革總是沒有獲得我們所期望的進展,政府的改革還是滯后的,為什么滯后?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個方面,是過于寬泛的國有經濟布局的限制。我們說,國有經濟的存在意味著政府直接管理的必要性,而過寬、過長的國有經濟運作戰線的存在,意味著過寬過廣的政府直接管理存在的必要性。這必然導致我們政府通過審批或其它方式來干預經濟。 第二個方面,是政府行政主導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限制,特別是對國有企業管理制度的限制。很多企業連工會主席都要政府來任命,比如董事長是法人代表,他連自己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都不能通過市場機制來選拔,怎么對企業負責? 第三個方面,是計劃經濟的管理方式的限制。這跟我們原來的經濟體系也有關系,跟我們的國有經濟也有關系。 第四個方面,是不科學、不合理的政府工作效績評價體系對職能轉變的制約。我們不少地方政府對下級政府和企業實行了以經濟增長為中心的考核指標體系,這一考核指標體系由于與干部任用的升遷和獎懲掛鉤,就促使我們地方政府盲目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虛作假,而忽視那些真正有助于提高經濟效益、改善人民生活的實實在在的工作。這也促使我們有些地方政府直接插手經濟活動,干預企業經營,所以導致政府職能的嚴重錯位。 第五個方面,是保證政府履行公職的財政支持制度的制約。一個政府沒有充足的財政支持的話,必然行為走樣。我們發現一些執法機構是哪里辦案,就哪里出錢,這怎么能保證公正性? 第六個方面,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市場組織和規則的限制。我們很多中介組織變成了“二政府”,甚至比政府還厲害。我覺得下一步事業單位改革是重點,我們現在的事業單位,既享受計劃經濟的好處,又揩著市場經濟的油水,什么都有,這樣的組織,怎么能承擔好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行業管理、作為企業治理的職能? 最后一個方面,還有一個不健全、缺乏力量的規范政府行為的法律體系。我們的法律現在越來越多了,但是,法律本身的科學性問題,我們在執法的力度問題,對于政府行為本身的規范究竟起多大作用,這也是值得研究的。 政府應該干什么?我們覺得,政府應該干三個事,第一,制定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第二,依靠經濟和法律手段,保證經濟總量關系的基本平衡,優化與提升經濟結構,提升社會就業水平。第三,我們所謂的“四公”,組織公共產品生產,發展公共事業,提供公共服務,建立公共保障。 所有的行政行為都要審查 □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 我談一下WTO對我們法律界和法律方面造成的4個方面的影響。第一個方面,對中國目前的法律基本理論是一個非常大的沖擊。WTO的基本規則,建筑在一個西方人特別是英美法系的理念的基礎上,比如說正當程序的觀念,妥協的機制、談判的機制,比如說玩游戲都要遵守規則,這對我們中國人傳統的理念影響非常大。 第二對我國的法律體系有非常大的沖擊。最近25個部委正在清理我們的行政法規,中辦、國辦也發了文,各地清理與WTO規則不相符的基本的地方法規。各部委的規章制度,我們的法律,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政策,都要跟WTO規則相符。 第三,對地方的法律保護主義和政府至上主義是一個打擊。在法律界有一個很重要的爭議,到底WTO這個法是國際經濟法還是國際貿易法?可能從法律角度講,它更多的是一個行政法。我們傳統的政府權力是無限的,按照WTO的概念,政府的行為必須接受法院的審查,這一條對我們目前的做法可能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政府要講正當程序的概念,任何的行政決定,必須是書面的,不能說拍腦袋,或者一個指示,一個命令,一個電話,必須要求你有書面形式,在發生爭端的時候要提供證據,也允許對方反駁,提供反證據。 第四,英美法系的控辯制,在WTO進入中國以后,可能會非常現實地落到每個人面前,不像以前政府高高在上。WTO告訴我們,政府的行政行為不管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都可以審查。中國可能還是用大陸法系的概念,具體的行政行為可以審查,抽象的行政行為不可以審查。美國人說,我們不知道什么叫做抽象的行政行為,所有的行政行為都要審查。這樣一來,如果政府的行政決策侵害了企業的利益的話,可以直接到法院接受司法審查,不僅接受行政復審,還要接受司法審查。 從理財的角度推進民主化 □賈康(財政部科研所所長) 加入WTO后,非常值得重視的是從理財的角度怎么樣推進民主化。政府有一套理財系統,它手中所利用的財力是納稅人的錢,通過法制的框架,以稅收的形式交到政府手里,政府就要有一個透明的規范,用接受監督的理財制度規定、制度安排,來對公眾的財力負責,把它用到最有效率的地方,讓綜合效益最大化、社會福利最大化。 收入這邊要進一步規范化,收上來錢以后怎么樣合理地使用?一個重要的規則,收支兩條線,在慢慢地形成。無論以什么形式收到的財力,都不應該跟本部門本單位的福利掛鉤,收就是收,支就是支,絕對要分開。這是一個很具體的事情,如果能夠從上到下貫徹到底的話,對中國政府收入的規范化意義重大。所謂透明規范、接受監督,自然水到渠成。 收入方面,稅制就有一大套需要解決的問題。一個就是企業所得稅,很顯然,所謂國民待遇就是一視同仁,我們現在內資、外資兩套所得稅必然要并軌,總體的稅負要調的話,更多的可能是調到現在相對比較低一些的方向。總體看,內資企業的平均稅負是下降的,外資看起來稅率可能有點提高,但是法制化程度提高了,透明度提高了,政策的穩定性提高了,并不會影響外資的積極性。 讓第三部門發揮作用 □秦暉(清華大學教授) 何謂第三部門?現在據說有100多種定義,我認為簡單地講,所謂第三部門就是以公益為目的的志愿者組織。如果把提供公共物品(公益)或提供私人物品(私益)作為一個維度,把強制或者自愿作為另一維度,邏輯上可以產生4個領域:以強制機制提供公共物品的組織就是所謂的第一部門,或者叫做政府部門,政府靠行政手段征稅辦公事,那不是自由交換。以自愿機制來提供私人物品的部門就是市場部門,也可以叫第二部門或企業部門,企業和市場提供私人物品,是通過自愿交換機制。第三個部門,就是以自愿提供公共物品的“非政府組織”(NGO)或“非營利組織”(NPO)了。那么是否有“第四”呢?那就是以強制提供私益了。這在前近代既是政府(“家天下”時代的政府不是公益的,正如劉邦所說,那是他的“產業”)也是市場(“賣炭翁”式的市場不是自由的:“宮使驅將惜不得”)——那時政企不分,無所謂第一第二,當然也談不上什么“第三部門”。 今天發達國家已經有了強制只能提供公益的部門即現代民主政府,也有了私益只能通過自由交換提供的部門即規范競爭市場。但仍然有不少問題難以解決,有人稱之為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因此就需要第三種職能來對付這類問題。第三部門運動于是應運而生,而且正如近年來人們在西雅圖、曼谷、布拉格,香港看到的,反對WTO和“經濟全球化”的第三部門組織國際聯合行動引人注目,有人稱之為“兩種全球化”,就是所謂市場經濟全球化和反市場力量的全球化。這很好理解,因為第三部門在他們那里很大程度上的確是針對民主政府失靈、市場競爭失靈的“現代病”而來的“后現代”現象。 可是對正處于現代化進程中的許多不發達國家來說,現代民主政府與規范競爭市場尚有待于形成,二者之外的現代第三部門更遠未成熟。這里面臨的最主要問題還是上述的“第四”現象,即政企不分的混沌中以強制產生私益而造成的問題。解決這類問題,應當說是市場有效、憲政有效,而非政府非營利的第三部門運動應當促進這兩者的實現,否則現代第一第二部門本身就沒有形成,談何“第三”?。 因此中國第三部門運動有其不同于發達國家的職能和背景。發達國家有所謂第三部門獨立性問題,有人稱之為“慈善不足”或“志愿失靈”,第三部門的經費很大程度上不能靠慈善而必須靠政府資助或商業運作,北歐國家第三部門的經費據說百分之八九十來自政府,美國第三部門的慈善、志愿資源最雄厚,也只能提供經費的1/3。因此人們擔心失去了獨立性。但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第三部門獨立性完全是另外的問題,那里第三部門極少得到政府資助,但卻絕不意味著它們有更多的獨立性。 然而在這些國家,第三部門在人權、環保、能力培養以及轉型期社會的成員權益維護方面應當做的工作卻比發達國家更多,這些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市場化或全球化進程中的弊病,然而更重要的是它們直接有助于現代第一、第二部門在那里的發育—而這個職能,對發達國家第三部門來說可能并不突出。 積累互補性的知識 □張維迎(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 競爭力是什么東西?競爭力是長期的、持續的生存能力。實際上企業最重要的競爭力是互補性資產和知識,企業真正的持續增長,就看企業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積累起這種互補性資產和互補性知識。 舉一個簡單例子,中國有個非常大的咨詢公司,4個合伙人,雇了20來個大學生,去年的營運達到4000多萬元,利潤是非常厚的,達到50%以上。有一次其中一個合伙人對我說麥肯錫不行,所有在中國工作的麥肯錫職工,挑不出任何人能頂我們4個人當中的任何一個。我就問他一個問題,你知不知道麥肯錫是怎么發展的,怎么賺錢?我說麥肯錫之所以賺錢,是因為麥肯錫雖然每個人都不如你們4個人,但是加起來,你們400個人都干不過它,這就是所謂的互補性知識。它有一個組織結構的平臺,離開這個平臺誰都干不了什么東西,一旦到了這個平臺,就如虎添翼,這就是你們競爭不過它的地方。 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互補性知識,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傳統上講,你有一些互補性的資產就容易了,一個鋼鐵企業,鋼鐵工人離開了什么也干不成,現在不一樣了,知識性經濟的話,很多人拉出去都可以干,怎么使得他拉出去干不如一塊干更好呢?這就是企業組織的平臺,創造性的資源變得更為重要。 所有市場上買到的東西,都不能構成企業核心的競爭力。比如人才在流動,我們便宜的勞動力,高質量的勞動力,這都是外國人來了很容易拿走的,所以我們一定要集中最難以模仿的東西,就是企業的互補性知識。現在麻煩的是中國這些企業,沒有積極積累互補性的知識。中關村的知識都是沒有互補性的知識,中關村的企業像農民一樣,為什么像農民一樣呢?一個農民種煙葉,賺了錢,其他的農民也種,第二年種辣椒賺錢,其他的農民也種辣椒。 中國企業之所以如此,與我們的產權制度有關,企業的好多領導人都在積累如何使企業依賴于自己的知識,而不是自己依賴于企業,這和西方很不一樣。西方的企業領導人,就是使得個人離不開企業,離開了企業,個人就貶值了。中國的企業領導人是怎么使得企業離不開我。你仔細分析一下,我們中國的很多企業領導人,他的目的就是他離開企業以后,這個企業就完蛋,因為只有這樣,他才能呆在企業,如果他離開企業,企業還能玩得轉,他早就被人踢走了。這是一個體制問題,在這樣一種產權制度預期下,所有這些企業領導人,很難有積極性積累這種互補性知識。 打消全球化的顧慮 □江小涓(中國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 以前我們在爭論這樣一個問題,國內生產能力和資金大量過剩的時候,干嗎還要持續利用外資?有這樣一些疑問,第一是外資對中國經濟影響和控制,我們講的依賴性的問題。第二,我們會使用不恰當的技術,另外增加技術對國外的依賴性。第三,我們會導致經濟增長的利益外流。第四會影響我們國家的經濟安全。大概在這么幾個點上,大家在考慮和討論。 過去30年,技術的跨國流動的方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70年代初期,兩個不同國家的企業,完全獨立的兩個企業之間的技術交易是以跨國技術流動的方式,比例大概80%。現在正好反過來,跨國技術轉移的80%是在同一個所有權企業之間進行的。中國企業技術怎么來的?是美國通過在中國投資帶進來的,跨國投資帶進來的跨國技術轉移,轉移的方式和轉移的載體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 這種來源的變化,對我們有什么樣的影響?第一,大家擔心技術付費會導致財富的外流。我們通過比較研究,發現國外給的技術到中國來,90%以上商業上是成功的,我們大型國有企業在政府的支持下以技術改造得到優惠的技術進步方式2/3變成了銀行的呆壞賬,哪種進入方式更合算? 第二,外國公司會不會跟你要高價?從1995年以后,這個情況并不普遍。歐盟的跨國公司,其母公司在全球海外投資的收益和在中國的投資收益剛好相當。對日本,我們調研的母公司在海外投資的收益要高于在中國投資的收益。他們都苦笑,中國54厘米純平彩電敢賣到1000塊錢,根本不可能在技術上要高價。很簡單,1995年后國內競爭的態勢基本上壓住了外資企業從技術上索要高價的能力。很多企業說,中國現在的營銷費用比美國市場還要高兩三倍,最終會抑制那些有技術的人要高價。 從長期看,我們還擔心技術的依賴性。我們前面講了,科技已經全球化了。科技全球化導致的結果是技術成為非常普通的商品。技術市場變成一個競爭性非常強的市場。根據國外的研究和我們國內對4個大行業準備引進外資的企業的調研,除了極少數技術外,絕大多數技術越來越像非常普通的商品,第一你可以買到,第二它是買方市場,這樣技術的所有者不可能索取高價。 第三,就是投資收益者的分配。我們對全球一百強企業算了一下,其海外資產的比例高達54%,有87%不在母國融資的,資金的來源有一半以上是海外來的,平均在7家以上的海外證券市場上市,投資是面向全球投資的。100家大的跨國公司,海外雇員比例72%,海外市場是67%,和母國各個層面的聯系都非常弱,所以我們希望,就是把它們作為企業來對待,不要把這些跨國公司母國的政治背景聯系得太緊。 國家經濟的安全問題,大家總認為,如果依賴太大,一旦國際形勢發生變化,我們會受影響。可能20年之前是對的,30年之前那一輪經濟危機的時候,跨國公司的母國意識非常強,一旦出了問題,外圍的國家先壓掉,保母國的就業增長。現在,我們有無數個反例。摩托羅拉裁員2萬人,本國裁員就占4000人,但是在中國卻是增長。西門子、朗訊、阿爾卡特也是這樣,日本政府對它們的企業非常不滿,說我們都這樣了,你們還要往中國去。他們說我們只有在中國能賺錢,必須先把別國的扔掉。保母國,現在沒有這種情況了,哪里賺錢往哪兒走。 國有企業先準備好體制 □海聞(北京大學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外資企業、合資企業算不算中國的企業,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打破所謂民族工業的概念,因為這些企業實際上都是我們整個行業的一部分。我們講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并不是因為香港的中國銀行多或者香港銀行多,而是因為全世界所有的銀行都在香港。如果有朝一日中國成為信息中心,是因為世界頂尖的信息產業都在中國。 對于中國企業來講,加入世貿以后,要考慮兩個問題,一個是企業基本體制的要求,還有一個是戰略選擇。體制要求是這樣的,凡是在競爭性領域里面,非國有或者非國有的控股,是一個基本的要求,也就是說,在國際競爭當中,沒有國有企業的地位,它不是明文這樣規定的,是通過其它條約來制約的,其中一個原則是公平競爭。不是說你不能有國有企業,可以有,當國有企業沒有競爭力的時候,他不在乎你,當有競爭力的時候,他就拿這個東西找你的麻煩。包括現在出現的反傾銷,反補貼,都是這個道理。所謂的傾銷就是賣得便宜,但是只要你對他沒有造成傷害,他是不會找你麻煩的。傾銷并不一定要構成反傾銷,你必須不能傷害到別人的利益。中國現在大量傾銷,是好事,我們的競爭能力強了,他在乎了,同時對我們的體制上有制約,不能再這樣下去了,因為這樣會阻止你更大的發展。有兩種選擇,一是等到企業發展起來再改進體制,或者在企業有競爭力之前,先把體制準備好。否則在國際上就會有問題,就像游泳隊一樣,吃了興奮劑后,如果落在人家的后面,他不管你,如果你游在人家的前面,他就想盡辦法查你。 把給外國人的給中國人 □劉吉(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院長) 既然要愛國,要參加WTO,5年以后全部給外國人的條件,現在就要趕快全部給中國的企業,無論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都給,真正推向市場,我相信中國的企業家有才能,能夠在5年之內競爭出眉目來,企業還是很有希望的。我覺得關鍵是我們政府的改革。現在報紙上的文章很多,都說進入WTO了,企業做好準備沒有?問得企業啞口無言,企業到底要做什么準備?現在我們參加WTO的條件還不知道,讓步讓什么東西也不知道,叫我們做什么準備?參加WTO了,政府做好準備沒有?政府將怎么入世?政府應該如何入世?我出一條主意,凡是準備給外國人的,現在趕快給中國人。 《基本法》和《行政法》必須分工 □林志遠(國家計委研究所研究員) 我主要講加入WTO,中國的法律框架和WTO的法律框架怎么樣結合。WTO的法律框架,有100多個國家都參加了,這個法律框架里面,政府只能做法律授權的事情,此外都不能做,而企業只要不做政府的法律禁止的事情,其它都能做。我們目前的法律制度,跟這個是相反的,我們的政府是只要法律上不禁止的都能做,而企業只能做政府批準的事情,其它都不能做。這樣兩個法律制度是沖突的。 我認為我們必須要進行基本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分工。我和一些人的看法不一樣,他們說行政審批制度要減少。我認為行政審批減少不解決問題,比如說現在你要設立一家民營的行業銀行,按照國際上的慣例,你完全有這個權利,但是你交了這個申請,人民銀行不會理睬你的,因為沒有那一套審批的程序。這個審批的程序就屬于行政法規,不是人大的基本立法,是它職責范圍的事情,而且這個事情根本沒做。怎么讓政府做這個事情呢?只有它做了,你才能設立新的銀行。這個問題怎么解決呢?我想了半天,一定要研究我們的法律制度跟WTO國家法律制度的一個非常深的區別,人大是基本立法,基本立法的任務,是給政府行政部門授權,授權的內容,就是它的財務收支必須跟它的職能建設是一致的,這個現在我們是沒有的,人民銀行十幾年了,法律里面就是空白。政府各個中央部委的職責設置跟職能建設應該是一致的,而我們是不一致的。 只有這個空白填補了以后,人大才能監督中央部委,各個部委去推進它的行政法規的監督,行政法規是企業和市場上的個人直接能夠承受到的政府管理的一些措施,政府管理的措施不可能把很專業的措施放到人大去,現在基金立法本來是《證券法》授權證監會可以頒布、運作的,可是非要把它拉到人大。 在立法方面,必須有《行政法》和《基本法》的分工。《行政法》是必須向社會公示的內容,這個內容是要社會監督的,而且他的行政必須是依法行政,你自己說的話,公示出來,總得按這個去做,這個是行政立法,這部分我們需要加快推進,也是政府職能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我想,人大的基本立法和政府部門行政立法的分工,是我們法律制度和WTO接軌的一個核心內容。 摘自:南風窗2001年12期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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