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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證券副總經理違規被證監會罰款50萬元 2001年12月19日 21:00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九日電(記者李鵬)中國證監會今天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稱,甘肅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呂宏因對該公司違規提供融資和違規自營負有領導責任,被罰款五十萬元。 經中國證監會調查,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甘肅證券蘭州西津西路營業部向其三個客戶提供融資一千零十二萬元。該行為構成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八項“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 另外,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起至二○○○年底,甘肅證券利用二十五個個人股票賬戶進行自營。截止二○○○年底,自營賬戶的凈利潤為三百二十三點四萬元。該行為構成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一條“以客戶的名義為本機構買賣股票的”行為。 甘肅證券副總經理呂宏對以上兩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呂宏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 中國證監會表示,呂宏應自收到該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監會。 呂宏如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更多報道:中新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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