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大觀 | 中新財經 | 中新體育 | 中新影視 | 中新圖片 | 臺灣頻道 | 華人世界 | 中新專稿 | 圖文專稿 | 中新出版 | 中新專著 | 供稿服務 |
|
香港終院裁定1999年前赴港內地子女有居港權 2002年01月10日 16:41 中新網香港1月10日消息:香港終審法院今天早上就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作出裁決,裁定1999年1月之前赴港的港人內地子女,擁有居港權,可以留港。 據悉,終審法院判五千多名港人內地子女中,只有約千人上訴得值,可獲居港權,無需遣返。 這批港人內地子女中,第一組約有32人,他們于1997年7月1日時已來港,而父母其中一方在其出生時為永久居民,所以可獲居港權。 第二組人約有一千人,他們基本上是在1999年1月29日前已赴港,所以終審法院判入境處要考慮以酌情權讓他們獲居港權,無需遣返。 第三組僅一人,香港保安局于1998年4月24日曾向他發出一封信,顯示入境處會根據法院判決處理,但有關個案仍需入境處行使酌情權,讓其留港。 第四組也僅1人,他曾于指定時間內向入境處發信,證明自已是港人子女。 據悉,香港終院今天宣布的判詞長達159頁。 相關報道:圖:香港多個購物中心為內地失學兒童籌款 相關報道:等候居港權的內地兒童不能接受香港正規教育 |
|||
|
新聞大觀| | 中新財經| | 中新體育 | 中新影視| | 中新圖片| | 臺灣頻道| | 華人世界| | 中新專稿| | 圖文專稿| | 中新出版| | 中新專著| | 供稿服務| | 聯系我們 |
|
|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