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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直接通匯業務15日起開放 手續費少兩成 2002年02月15日 17:09 中新社香港二月十五日電 臺北消息:據臺灣傳媒今日報道,修正后的《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準則》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準則》今日起實施。 臺“行庫主管”表示,兩岸直接通匯起跑后,民眾匯款對岸手續費可節省二至三成,且匯款時間縮短一半。因為目前采取經過第三地銀行的匯款方式,乃間接匯款,作業時間需三個營業日以上,匯款手續費則約五百元至六百元新臺幣;待銀行獲準開辦直接通匯后,匯款時間可縮至兩天以內,手續費則可降為四百元左右。 “中央銀行”官員指出,即日起島內外匯指定銀行(DBU)便可向“財政部”與“央行”申請與大陸地區DBU直接通匯,獲準后便可進行兩岸直接通匯,惟匯款幣別限新臺幣與人民幣以外的第三貨幣。 此外,目前直接通匯僅限於修正后的《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準則》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準則》中所允許的匯款項目,并不包括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的匯入款。 按照修訂後的兩項準則規定,臺灣外匯指定銀行獲準開辦兩岸直接通匯後,可受理對大陸地區匯款項目,包括:一、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匯款;二、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廠商之再匯款,其匯款金額不得大於押匯金額;三、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之匯款;四、金融保險機構經核準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辦公費用匯款。五、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恤(慰)金、余額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匯款;六、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七、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八、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但每筆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匯款,不在此限。 上述項目中,第二、三項屬於商品貿易所需匯款,第六項則已開放循環利用,其余項目則仍受現行管理外匯條例匯款額度限制,亦即公司每年結匯金額不得超過五千萬美元,個人不得超過五百萬美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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