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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中的腐敗是導致山西繁峙金礦礦難的罪魁禍首 2002年07月11日 09:29 對于山西繁峙金礦“6·22”礦難,現在去揭開它的迷霧、探尋它的深層原因為時尚早,但是,從繁峙縣的金砂業能在短短幾年內迅速發展到三百多個坑口,且采礦中層層轉包、以采代探等非法行為屢禁不止等情況來看,地方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僅用“法制觀念淡薄”是難以開脫其責任的。還是一位事故調查組的領導概括得好:執法中的腐敗是導致這次礦難的罪魁禍首。 7月7日中午12時30分,記者在繁峙縣一位向導的帶領下,來到了“6·22”義興寨金礦0號脈礦難現場。現場民工住房、商店已被拆遷,附近山上坑口的設備及房屋的拆遷工作也近尾聲。俯視“6·22”礦難坑口,仿佛那就是一道“生死門”,記者無法想象事故發生時求生的礦工是如何被黑心的礦主、工頭趕回到井下的?37具尸體是如何秘密轉移、焚燒的?坑口又是如何被掩埋和人為破壞的?井下是否還有遇難礦工的尸體?清理現場的工作人員大多不愿接受記者的采訪,或者稱不知道這里所發生的一切。但記者在沿途所見所聞可以說明這里的金礦采掘業是何等的猖獗:附近水庫里的水已被金礦的水和選礦排出的水嚴重污染了,水庫里已看不見生物了,周圍的大片田地因水質污染已經荒蕪;十多輛拖拉機正將當地村民用以冶煉金礦的一口口敞口鍋往外運,大卡車也忙個不停地將拆遷的磚塊往外運。向導告訴我們,當地金礦死個人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以往的規矩都是死了人,礦主給受害者家屬1至2萬元了事,多的也超不過3萬,并名正言順地簽有死亡賠償協議,有些礦主還在民工下坑前簽訂了“生死狀”。隨后,我們又從“6·22”礦難事故調查組門前的一名當地礦工的口中得知,繁峙縣砂河鎮大小金礦不下300個坑口,幾乎每個坑口都死過人。此話多少有些令人毛骨悚然,記者不敢照此推算。 7日下午4點多,記者來到了“6·22”繁峙礦難事故調查組。當我們得知事故調查組成員、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監管一司副司長劉云昌此前曾參與過南丹礦難事故調查工作,便走訪了他。問起他對這次礦難感觸最深的是什么,劉云昌說,繁峙礦難比南丹礦難性質更為惡劣的地方是見死不救、轉移焚燒尸體,破壞礦難現場,這是在毀滅證據,從而給事故責任調查增加了難度。目前調查取證工作進展了十分之一,大量的調查工作還在后頭,只有掌握了確鑿的證據才能確定事故責任人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劉云昌告訴記者,從目前調查的情況看,地方政府難辭其咎。如去年一年,全國進行了非煤礦山礦業秩序大整頓,山西卻幾乎沒有什么行動,有些地方雖然召開了會議,但實際上走了過場。 去年山西在短短9天時間內就發生了5起瓦斯爆炸事故,實屬罕見。今年運城富源礦又發生了一起礦難,地方政府怎么也應從中驚醒了,但繁峙礦難恰恰說明一些地方政府及黑心礦主仍沉睡在金夢里,對隱患視而不見。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今年3月,繁峙縣剛剛召開了礦業秩序整頓會議,5天后,義興寨金礦就與個人簽訂了委托協議書,將0號脈的探礦權轉包給了根本沒有探礦資質的當地農民,且得到縣黃金辦的批準,大肆以采代探。劉云昌拿著一本山西省礦山安全實施條例說,該條例是1994年制定的,里面有關對重特大事故處罰的規定明顯滯后,如對重特大事故遲報一天罰款為1000元,漏報一人罰款為5000元,對一次事故處罰累計不得超過3萬元,這種象征性的罰款對一個金礦礦主來說無異于隔靴搔癢。他對繁峙縣委、縣政府上報2死4傷的數字作了分析,按規定死亡人數2人以下的傷亡事故由縣級勞動、安全部門處理,這就是瞞報的真實目的,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此逃避事故領導責任。繁峙礦難實際上是有關部門在明知故犯、執法犯法。因此,依法治礦的關鍵取決于地方政府的決心與作為,取決于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是否到位。 事故調查組的另一位同志感慨地說,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執法難的障礙一方面來自于企業,一方面來自于地方保護主義。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本地經濟,往往對企業在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聽之任之。同時,執法中存在的腐敗也削弱了執法的力度,以至執法利劍總是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繁峙礦難歸根到底是人為造成的災難。他告訴記者,繁峙礦難向執法人員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們不僅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更需要有一支高素質、不牟私利的執法隊伍。(據《法制日報》,原題《山西繁峙金礦“6·22”礦難告訴我們什么?》,作者:武建中、焦占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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