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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俱進 中央黨校教授闡述中共黨章的修改與完善 2002年07月23日 14:21 怎樣使黨章成為增強團結、顯示活力、有原則、有希望的文件 黨章的修改與完善 在1922年7月黨的二大通過《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宣告第一部《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正式誕生。適應不同時期情況及黨自身經驗的積累,到黨的十五大止,黨章包括部分和全部、小動和大動等不同層面、不同程度進行修改、完善已有13次之多,形成現在實行的比較完善的黨章。 中國共產黨章程是以全黨名義所確認的、包括綱領和章程的基本文獻。它對我們黨的內部來說是團結和統一的法權基礎,而對外部則是據以判斷黨的活動的主要根據,自然受到黨內外的特別關注。今年是第一部黨章誕生80周年,又逢黨的十六大即將召開,這具有雙重紀念意義。 在馬克思主義正確原則指導下,黨章的周期性修改、完善是客觀規律 如同任何一種法規定制一樣,黨章法并非是孤立自在、一成不變的,隨著黨所處的環境、任務及內部狀況的變化,也相應的要有所變動、更改,借用法學用語就是進行“修法”。中國共產黨章程的80年,是從一個側面上反映了黨的風云激蕩的偉大歷程,也是以法規特有的濃縮和凝煉的形式,體現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偉大歷程。黨的狀況怎樣,黨章就會怎樣;黨在理論、政治、組織上成熟到什么程度,黨章也就會成熟到什么程度。 中國共產黨修改黨章的歷史證明,我們黨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科學創造精神和實事求是態度,表現在黨章法上既不是墨守成規,把一切都看作是不可改變的死的公式,又以科學的嚴謹的態度保證黨章原則內容的穩定,除了個別情況(如“文化大革命”)外,從不折騰、添亂,更沒有出現像有的共產黨那樣,因為修改黨章引起爭論、分歧乃至出現混亂和分裂的危險。黨不限制正常討論,允許通過正常渠道對黨章的立法和施行,提出意見或建議,但從指導角度講,總是審時度勢,趨利避害,嚴格遵循黨內法規程序,正確指導和組織黨章修改、完善的工作。 中國共產黨修改黨章的歷史證明,黨章修改既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又是科學性很強的工作,必須把政治要求同科學要求緊密結合起來,從實體性內容到程序性規定都要體現這個精神。黨章在廣大黨員及關心黨的各個社會層面人民群眾的心目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分量,必須使黨章得人心,而不能失人心。 中國共產黨修改黨章的歷史證明,我們黨的三代領導人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和老一輩革命家如周恩來、劉少奇、彭真、薄一波等,都一貫重視黨章建設,先后對黨章立法、修改和保障執行,提出了一系列正確指導思想,為完善我們黨的黨章制度,作出了重大的貢獻。特別是鄧小平同志提出黨法是國法的保障,制度是黨長期、穩定之本的思想;江澤民同志直接指導黨的十四大、十五大對黨章的修改,使黨章順應新的歷史時期需要,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完備和成熟,同時也進一步積累了修改、完善黨章的經驗,豐富了具有深遠意義的“修法”優良傳統。 教育在先,保證黨章具有堅實的思想基礎和群眾基礎 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它的性質和功能決定了必須以全黨的意志為牢固基礎。離開了黨員的共同愿望和統一識見,黨章豈不成為空中樓閣。沒有廣大黨員的廣泛認同和普遍遵守,黨章也只能是毫無意義的一紙空文。 黨章的創制、補充或修改完善,實際都是黨內總結經驗、達成共識的過程,也是不斷用正確思想克服錯誤思想,以正確的理論與規范武裝全體黨員思想的過程。經驗證明,要成就一部有效力的黨章,重在做好統一思想工作,首先是統一對基本理論和基本經驗的認識。黨歷來是教育在先,使黨章的修改具有堅實的思想基礎和群眾基礎,黨史上最著名的“修法”行動,都是以此為特征而載入史冊的。一次是1945年黨的七大,經過歷時三年的延安整風和在高級干部中討論黨的若干歷史問題,并經六屆七中全會通過《關于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從而實現了全黨在毛澤東思想基礎上的高度統一。七大制定新黨章正式確立毛澤東思想在全黨的指導地位,可說已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了。一次是1982年黨的十二大,此前,由鄧小平創議,正本清源,撥亂反正,糾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左”的錯誤,總結建國以來黨的歷史經驗教訓,形成《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并在黨內特別是高級干部中深入進行理論、歷史教育,從而達到黨在正確的思想路線和政治路線基礎上的統一,保證了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具有全新面目,以黨法的權威形式確認黨的工作重點轉為經濟建設,制定了黨的現階段總任務及各項大政方針。 教育在先,一是學習理論,二是學習歷史,三是學習馬克思主義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具體運用,并把這種學習作為準備和前提,這就是我們黨歷次修改黨章的重要經驗之一。這個學習的過程,同時也是集中全黨意志,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過程。一旦按照程序完成黨內立法,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宣布經修改后的黨章生效,在全黨范圍內的學習黨章、實踐黨章也就提上日程。這樣不但在思想上而且在行動上,保證了全黨統一到黨章這個基準上來。 始終都以黨的團結統一為立足點,從團結的愿望出發達到團結的目的 黨章從創制、修改、施行到保障,說到底是為了保證黨作為整體而行動,為了黨的團結統一,為了黨的事業勝利。馬克思主義政黨的章程,是黨的高度政治化和組織化的產物,反轉來又以黨法的權威及手段極大鞏固與加強了這種政治化、組織化。 中國共產黨歷來十分重視黨在政治上、理論上的成熟,同時,十分重視黨在組織上、制度上的成熟。黨把黨章制度建設包括黨章修改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始終放在黨的建設的重要位置。經由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一次對黨章的修改或確認,是黨的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從職權和程序來說這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事;而從事情性質及其影響來說,又是全黨利益攸關的事,并且同全國人民的命運相關聯。所以在黨章問題上要對全黨、全體人民負責。正確的就堅持,欠周的就改善,以至進行必要糾正或加摒棄。那些經過實踐證明是科學的、正確和有效的論斷、規定,就能鞏固黨的團結統一,就是對黨和人民有利益的。正確和錯誤的標準,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提出的“三個代表”根本原則,但黨員的愿望、人民的利益同樣也是標準。 人所共知,黨章作為黨的最高法規文件,有相當的政治敏感性。歷史證明,每當客觀形勢發展,需要運用黨章從法的層次上來推進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就會出現環繞黨章問題的這樣或那樣的紛紛議論,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甚至出現干擾,不利于黨章凝聚力與穩固力作用的發揮。所以,每一次涉及到黨章修改,無論是大改、中改、小改,也無論是基本修改或部分修改,黨都是以高度嚴肅、負責態度,在保證黨的團結統一的前提下,采取領導和群眾相結合、領導和廣大積極分子相結合的方法,從容進行,審慎處之。僅以近20年為例,1982年黨的十二大修改黨章,歷經三年準備,先后提出四稿修改草案。1992年黨的十四大修改黨章,僅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就討論了兩次,六易其稿。1997年黨的十五大修改黨章,也是發揚民主,組織討論,征求意見,取得共識。當然,三次修改所以成功,最主要的是在中央意見與全黨意見統一基礎上形成的指導思想是正確的,對于為什么要修改,改什么及不改什么的基本考慮是妥當的。 通過黨章立法形式,體現繼往開來、與時俱進的精神 我們黨在幾十年奮斗中,曾取得了兩大理論成果,即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黨的七大黨章是以貫穿毛澤東思想為特征而載入史冊的。黨的十五大繼十四大之后,最終以黨章形式完成了確立鄧小平理論為黨的指導思想、并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并列的根本立法,從而標志著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又一成果在黨章中得到正式反映。思想理論的與時俱進,轉化為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江澤民同志提出“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脈相承,反映了當代世界和中國的發展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的新要求,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在黨章中載明“三個代表”基本要求,必將更好團結和動員全黨為實現時代賦予我們黨的莊嚴使命而努力奮斗。 在黨章中體現理論創新、與時俱進,是以黨章所特有的形態、方式乃至語言表述而出現的。理論的新結論并不直接等同于法規的新結論,相對而言,后者更顯穩定,甚至在一定時間內還有某種延后。 經驗證明,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與時俱進,主要是表現為以下三種形態:一是,以新的論斷(或表述)和新的規定來取代原來的,或是已經過時、或是并非準確、完善(含錯誤或根本錯誤)的論斷和規定。二是,針對新的、變化了的情況,在總結新的經驗、形成新的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新規定或是提出新要求。三是,原來沒有確認或沒有規定,現在增加或作補充。對于上述處理,黨章研究專業人員常以口語方式,表達為“寫進去”和“拿下來”。一切都是以需要和可能為前提,前者是把黨在實踐中形成的新結論、新經驗、新規定以法規條文的形式寫進黨章(其中,總綱部分通常是論斷性的語言);后者是把過時的、錯誤的或存在某些不切實際的、難以執行的內容、表述刪掉。寫上去容易,拿下來很難。這是因為一旦定規了的東西或者人們習以為常的語言要變,在沒有足夠思想準備的情況下,就會有認識不一致,甚至出現猜疑、誤解,個別情況下有人會認為是“廢法”、“削法”而不認同。顯然,在修改黨章時,這是不能不加以注意的。 當然,實際修改的情況是復雜多樣的,除了增刪之外,兼有補充。調整以及潤色文字等等,即使上述“寫上去”、“拿下來”,往往也是重合或交叉的。 黨章要集中于確立事關全局及黨的前途的基本準則,無須事無巨細、分散精力 在馬克思主義建黨理論和建黨實踐中,黨章是根本法,是高于和大于黨內一切具體法規或單項法規的。前者是后者的根據,后者是前者的衍生、展開和具體化。黨章作為最高法規,主要是對黨的政治、思想、組織等方面的基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不必事無巨細,在結構及用語上必須繁簡適當、清晰明確。 我們黨在黨章歷史上過于簡化的例子,如“文化大革命”中的九大黨章,連黨員的義務與權利規定都改掉了,搞得不像一部黨章,造成了很不好影響。黨的五大黨章首次載明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并作出了具體規范,這是一件大事、好事。但黨章中的有些條文,本不需要搞得過細,后來證明有的規定在實踐中是多余的,這又說明黨章規定過于繁瑣也不是可取的。 事實上,經過數十年的不斷建設積累,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迄今已形成了包含黨章、準則、規定、條例和實施細則等一套科學完整系統。許多具體方面或屬于運行、操作性的問題,無須動用黨章而逕由具體法來作出規定。不能認為所有問題寫進黨章才是出路,也不應把黨章搞成無所不包而使黨的建設基本原則減色的文件。 我們黨的現行黨章基本內容結構,是在黨的七大、八大黨章基礎上由黨的十二大黨章所確立的。嗣后,十四大黨章有局部的調整,但總體框架沿襲至今,并沒有大變化。黨的十五大對黨章的修改,集中在一個重大問題上,即在黨章中明確規定,把鄧小平理論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這是事關全局的理論旗幟問題,黨章總綱及有關條文上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并提出學習鄧小平理論、宣傳鄧小平理論、遵循鄧小平理論去進行工作和活動,雖然整個改動并未超過7處、160個字,而其意義卻是特別重大和非常深遠的,寫進了黨章就具有了黨內最高法律的地位,具有了基本規范的性質。 經驗證明,要使黨章集中解決重大問題,就要在黨中央領導下,立足對黨所處政治形勢及全局工作的科學判斷,正確權衡輕重利害得失,區分黨章中實體性與程序性、原則性與技術性乃至純粹文字表述問題,不要分散精力、牽扯過多,更不應本末倒置,造成事倍功半乃至出現許多困擾麻煩。我們黨自十二大以來三次修改黨章,都是集中解決主要問題,不作大改,除必要修改外,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屬于純粹文字技術問題的不改。做到既有利于維護和保持黨章的權威性及黨章內容的連續性,又有利于適應形勢的新發展,使黨章更好地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 堅持原則的不可破壞性,嚴肅性與靈活性的辯證統一 在黨章上強調原則上的嚴肅性,同時又照顧到行動上和工作上的靈活性,這是我們黨的黨章建設一以貫之的成功經驗和優良傳統。 黨的馬克思主義的政治原則和組織原則是不可破壞的。在原則上的嚴肅性同實施原則中的靈活性是統一的。我們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性質、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科學社會主義理論、為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而奮斗,以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紀律,都是不可改變的。這就是講的原則上的嚴肅性。同時,在一定原則之下有靈活性,在實施原則中具體活動方式、具體組織形式乃至某些具體規程,又是因時因地因條件不同而靈活地執行。在我們這樣一個幅員遼闊的正在進行重大變革的大國,在黨員人數、基層組織分布堪稱世界第一的大黨中,情況千差萬別,不照顧行動上、工作中的靈活性,就難以正確而有效地堅持原則的嚴肅性。 黨在原則上的嚴肅性決定了黨章的嚴肅性,亦即黨章的基本原則、規定不可改變。在黨章史上,繼七大黨章后,黨的八大對七大黨章并沒有根本原則上的修改,十二大則是本著撥亂反正精神,恢復七大、八大黨章正確原則,把九大、十大黨章對黨的原則的破壞改正過來。黨的十四大前,在做準備工作階段,黨中央就確認十二大黨章是一部好黨章,黨章所規定的黨的性質、指導思想、最終目標、組織原則等都是正確的,關于黨的工作和黨內生活的規定也是可行的,因此,十四大不須也不應對此改動,這也就是當時黨內多數人達到共識的五個“不能動”。 黨章原則的嚴肅性,不只是表現在“不能動”上,也表現在“寫進去”上。不能動是指基本原理、原則的根本方面。實質方面不能破壞,不能違背;而寫進去則是在不破壞、不背棄原理、原則的前提下,對其若干具體內容,賦予新的時代涵義,作出新的解釋說明,以新的經驗和認識來充實、豐富和增強這些基本原理、原則。 靈活性,也就是照顧實際情況。因此,歷次黨章都在確認基本原則、規定的同時,在一些具體方面留有適當活動空間,作有伸縮性規定,或者不作規定,以留待通過實踐經驗或經試行、試點之后再作明文規定。比較而言,在黨章的諸多方面,組織方面的靈活性較多一些,其中不屬原則性、結構性即根本組織制度、體制問題的具體組織形式、工作方法的靈活性又更多一些。這是因為黨作為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組織,政治任務決定組織任務,隨著政治任務變化,組織任務也將發生變化,并相應地不斷改進組織形式與工作方法,以適應黨的政治任務要求。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則基礎上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委員會制度是載于黨章的根本組織制度,但各級代表大會的存在形式即年會制或定期制,以及是否常任制度并非一成不變。早期,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實行年會制,后來改為定期制,即使作了定期規定,也由于環境的異常變動難以完全堅持實行。全國的、省一級的和縣一級的大會常任制也曾有過規定,又有幾次擱置不議。再如,紀律檢查工作問題(在歷史上也稱監察工作)有關職責權限、領導關系規定,也由于經驗和認識的關系,黨章規定不盡相同。總的來說,在黨章中堅持嚴肅性與靈活性的統一,換一個說法,也就是普遍真理與具體實際的結合,基本規定與實踐形式的結合。講原則的嚴肅性,是為了黨的團結統一,講具體工作中的靈活性,同樣也是為了黨的團結統一。 以事實為基礎,現在能實行的就寫,使黨內外有目標、有信心、有希望。先有事實,后有概念;先有經驗、后作定規。我們的黨章是以歷史、事實和經驗為根據的。這些根據用一句話來作歸結,那就是黨幾十年的奮斗歷程,幾十年自身建設的豐碩成果。 歷史是對黨章的最好說明。正是從歷史事實出發,我們所制定的黨章,只能是馬克思列寧主義與中國共產黨具體實踐相結合的黨章,是建立在相對成熟的經驗基礎上的黨章,包括了黨的歷史經驗,也包括了黨的現實的新鮮經驗。例如黨的八大所制定的黨章,既體現了黨在民主革命時期經驗,也體現了黨在全國執政之后的新的經驗。十二大所制定的黨章,既承傳了包括毛澤東在內的對社會主義建設探索的經驗,也概括了鄧小平領導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新的經驗。原則上是:凡成熟的、經過實踐檢驗證明是正確的,或者以暫行、試行等形式的具體法規施行確實有一定成效的,才能正式寫進黨章。成熟一條,寫進一條。做不到的就不要寫,未經實踐檢驗證明是正確、有效的,或似是而非的也不要寫。這可以說是我們黨歷次修改黨章的定則。我們決不能使黨章成為一切善良愿望的匯集,更不能把黨章建立在空洞口號和毫無用處的大話的基礎之上。 以事實為根據,最具有說服力。這樣,黨章就立得住,就會為多數人認同并自覺地遵守和執行,從而使黨章成為有權威、有實效的文件。在黨章歷史上,曾經無數次地由于經驗和認識的關系,不得不在有些個別方面只作伸縮性(不是硬性)的規定,甚至擱置起來,等待有了成熟經驗再作正式規定。例如,黨的基層組織工作,歷來是黨章的重要內容之一,特別是在客觀環境變動,黨的任務出現新情況、新要求時,比較成熟的可作規定,欠成熟乃至不成熟的就只能“等待經驗的指示”。黨的十四大時,鑒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情況,對于鄉鎮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企業集團中的黨的基層工作,黨章就未能作出具體的規定。對此,中共中央關于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的說明中曾有過以下解釋:“還需要在實踐中探索,目前寫入黨章的時機尚不成熟,建議以后另行規定。” 事實說明,中國共產黨80年來一以貫之采取高度嚴肅態度對待黨章,是完全正確的、十分必要的。以黨章這種最根本的黨規黨法形式,把經過實踐檢驗正確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原則和對黨員、干部的嚴格要求固定下來,使我們黨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黨同志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這就會提高全黨同志的積極性,也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使黨內外形成一往無前的高昂斗志和蓬勃朝氣。(葉篤初) 《了望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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