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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僑辦簽發通知調整歸僑職工退休后待遇 2002年08月02日 16:28 中新網杭州8月2日消息:近日,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聯合簽發《關于歸僑職工退休后待遇問題的通知》(浙人薪[2002]156號),對歸僑退休后的待遇作出調整。 該《通知》要求,全省各市、縣(市、區)人事局、勞動社會保障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僑辦、省級各單位,從2002年7月1日起執行新的歸僑職工退休待遇。 《通知》稱,1994年12月9日,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廳、省財政廳《關于給工齡在30年以上的退休歸僑職工加發退休補貼費的通知》(浙人退[1994]139號、[1994]財行213號)規定:“建國后,在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工齡滿30年以上的歸僑職工,退休后除按規定發給退休費和各種補貼外,其退休費與原工資的差額,由所在單位補足。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工作,工齡滿30年以上的歸僑職工,退休后除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和有關補貼外,每人每月加發生活補貼費30元”。 由于部分歸僑女職工回國參加工作時年齡偏大,退休時工作年限難以達到滿30年。為使這部分女歸僑職工也能享受黨和國家對歸僑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近幾年浙江省經濟發展及物價水平的變化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本省歸僑職工退休后的待遇作如下調整: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女歸僑職工,工作滿25年以上的,退休后除按規定發給退休費和各種補貼外,其退休費與原基本工資的差額,由所在單位補足。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列支。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歸僑職工,男工作滿30年、女工作滿25年以上的,退休后生活補貼費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60元。所需經費,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在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在原渠道列支。 三、對享受加發退休補貼費待遇的歸僑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在企業的,由所在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市)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浙江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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