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三日電(記者張朔)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在九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九次常委會議上,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歷以寧向與會者作關于這件法律案的詳細說明。
基金作為國際上一種通行的組合投資方式,已有一百多年歷史,近二十年發展迅速,成為當代國際金融市場變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據統計,全球僅基金資產就達十幾萬億美元。
歷以寧說:“中國基金業雖然起步較晚,至今只有十年歷史,但因適應了國際金融制度創新的大潮流,發展很快,特別是近五年的規范發展,已初具規模。截至今年六月底,我國已上市基金五十六支,規模達九百三十六億元,凈值為九百零七億元,約占中國股市流通市值的百分之六,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資本市場和基金業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
本次擬訂的法律草案共十一章一百零九條,旨在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設立,基金投資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的監督與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歷以寧在介紹該法律案對外資參股問題的規定時說:“入世后,我國允許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外資參股是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參股后所有的基金活動必須由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外方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
該草案要求,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基金托管機構及其在境內從事的基金活動,必須符合該法與證券法有關規定。(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厲以寧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組成由部分委員和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以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起草組,于1999年開始起草投資基金法。起草組調查研究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市場現狀、發展前景以及存在問題,廣泛借鑒國外基金立法經驗,擬出初稿,以后又充分聽取基金業界、國務院有關部門、銀行系統、法院系統、大專院校和有關地方的意見,并據此對初稿和各階段形成的稿子進行了反復修改,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草案共11章109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設立,基金份額的發售、交易與申購、贖回,基金投資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變更、終止與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監督與管理和法律責任分章作規定。
一、關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基金作為國際上一種通行的組合投資方式,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近20年來獲得了快速發展,成為當代國際金融市場變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據統計,全球僅基金資產就達十幾萬億美元,近10年來增長近百倍,基金已經成為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優先的投資選擇。我國基金業雖然起步較晚,至今只有10年的歷史,但因適應了國際金融制度創新的大潮流,發展很快,特別是經過近5年的規范發展,已初具規模。截止2002年6月底,我國已上市基金56只,規模達936億元,凈值為907億元,約占我國股市流通市值的6%,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資本市場和基金業的不斷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首先,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尚處于發展初期,參與投資的大多數主體為個人投資者,承擔風險能力較弱,迫切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基金集合廣大投資者的零散資金,交由專業人員進行組合投資,既能有效分散風險,又能在客觀上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制定基金法,規范基金運作,能夠促進基金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從而更好地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其次,隨著改革開放和國家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在解決溫飽后有了較多的積蓄,期望進行新的投資,實現保值增值。制定基金法給基金以適當的法律地位,嚴格保護投資者利益,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有利于加速貨幣資金從銀行向資本市場的轉移,優化資源配置。第三,目前,我國基金業發展中的主要問題是基金運作不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等。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建立和完善基金法律體系。1997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我國基金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特別是我國信托法的頒布實施和開放式基金的推出,使其難以適應當前基金業發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出臺基金法進行規范。第四,根據WTO有關協議,入世后我國將允許設立外資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為履行我國入世承諾,為外資參股提供法律依據,并促進不同基金機構的公平競爭,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穩定,也需要有相應的法律作保障。此外,從國外情況看,多數發達國家和地區也制定了專門的基金法律,如美國有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日本有證券投資信托法,韓國有投資信托業法等。
綜上所述,為進一步明確和調整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為國家對基金業實施統一監管提供依據,增強投資者信心,促進我國基金業的健康規范發展,盡快制定和出臺基金法十分必要。
二、關于本法的立法指導思想與原則
為了搞好基金立法,起草組經過反復討論,形成了以下指導思想:即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結合我國基金業現狀,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用法律手段規范基金活動;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管理,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健康、規范發展。依據這一指導思想,立法過程中遵循了以下幾項原則:一是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基金業發展的經驗教訓,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加大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力度;二是既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又要結合中國國情,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基金業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對國外基金業一些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予以借鑒。
三、關于本法的調整范圍
目前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存在多種形式的基金,各種基金具有不同的性質和功能。根據法律名稱和討論中的一致意見,本法只調整證券投資基金。這種基金是指從投資者手中募集資金,通過基金組織內在運作機制專門投資于證券市場,從而獲得較高投資收益并回報投資者的基金,它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只通過基金合同或章程明確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此,草案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組織(草案第三條)。除此以外的政府建設基金、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保險基金等,均不屬于本法的調整對象。至于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雖然也屬投資基金,但因目前在我國處于剛起步階段,且與證券投資基金有較大差異,經過認真討論和研究,并征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科技部意見,本法調整范圍也不包括這兩類基金。
四、關于基金財產的法律地位
明確基金財產的獨立性,一是有利于基金的獨立運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擾,以獲取最大收益;二是便于基金本身獨立承擔債權債務;三是有利于區分基金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保護基金及其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為體現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不得歸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草案第九條);二是基金的債權與不屬于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不同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草案第十條);三是非因基金本身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主張強制執行(草案第十一條);四是基金托管人對其托管的基金應當獨立設置賬戶,確保基金的完整與獨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五、關于基金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按照組織形式,基金分為信托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目前我國現有的基金主要是“契約型基金”,信托法出臺后,考慮到“契約型基金”以信托原理為基礎,故草案將其正名為信托制基金,并作了重點規范。我國目前尚無公司制基金,但鑒于公司制基金是國際上一種比較普遍的基金形式,且公司制基金有與信托制基金所不同的特點,如公司制基金設有董事會作為基金的決策和監督機構等,草案對公司制基金作了原則規定,同時確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既為其今后發展留下空間,也為資本市場發展和金融產品的創新留下了余地。
按照運作方式,基金可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我國現有的56只基金中有5只是開放式基金。雖然開放式基金的推出不到一年,因涉及面廣,已積累了一些經驗,同時考慮到開放式基金在國外已有一整套成熟的做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也制定了開放式基金試點辦法,故草案對開放式基金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與責任,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及價格計算,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及其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等內容作了規定。
六、關于信托制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系
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其相互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直至整個信托制基金的構造。在起草過程中,大家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誰來履行受托職責的問題存有較大爭議。經過廣泛討論,根據形成的共識,草案規定信托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受托職責,具體權利義務由相關當事人依照本法約定(草案第四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基金活動當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在其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草案第九十二條)。這樣規定,一是考慮在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切合國情,盡量減少法律重新定位給基金運作帶來的負面影響;二是考慮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間的協調與銜接,避免相互矛盾和沖突;三是在現行信托制基金運作中,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分別獨立承擔相應職責,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管理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依法承擔保管基金財產并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關于基金的投資運作
基金最突出的特點是集中資金進行分散投資,即聚集零散資金,通過專業化運作,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為投資者獲取最大收益。為此,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基金應當進行組合投資,即其投資運作應當按照資產組合的方式進行(草案第六十一條);二是限定了基金的投資方向,即基金資金只能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與債券、流動性強的其他金融產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品種(草案第六十二條);三是規定了基金的投資限制,即基金的投資運作應當與規定的投資方向相一致,已投資的資金至少80%投資于該基金設立目的所體現的方向(草案第六十四條)。
八、關于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立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要充分保護基金投資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實現這一宗旨,草案針對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從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禁止違規關聯交易等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分享基金收益、參與基金剩余財產的分配、贖回或者轉讓持有的基金份額、建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以及查詢或者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和財務狀況資料等權利(草案第七十九條);二是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草案第八條),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基金名義使用不屬于基金名下的資產從事投資、不得利用基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利用基金資產從事任何形式的證券欺詐活動等(草案第二十四條);三是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活動當事人應當以自有資產承擔賠償責任(草案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四是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草案第十二條)。此外,草案還對基金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的任職、兼職限制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違反本法的民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為了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草案還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形式參與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決策。但這種大會應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可以采用現場和通訊等方式(包括網絡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委托代表行使表決權等。
九、關于外資參股
入世后,我國允許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外資參股是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參股后所有的基金活動必須由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外方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客戶開立帳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五條有關外資參股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和債券的承銷,不能從事A股自營的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基金管理機構及其所設立的基金從事證券投資活動必須符合證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基金托管機構及其在境內從事的基金活動,必須符合本法與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新聞分析:基金立法緣何迫切?
中新網北京8月23日消息:新華社今天播發新聞分析:《基金立法緣何迫切?》。文章全文如下:
受人矚目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從1999年成立至今,起草工作已經歷時3年之久。與此同時,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也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也許有的人認為,基金業的發展在我國僅有10年的歷史,很多老百姓對證券投資基金還十分陌生,感覺距離自己還比較遠。那么,為何迫切需要為基金立法呢?其實不然,隨著我國基金業的快速發展以及當前經濟形勢的要求,當前制定證券投資基金法恰逢其時。
基金作為國際上一種通行的組合投資方式,距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尤其是在近20年中獲得了快速發展,從而成為當代國際金融市場變化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據統計,全球僅基金資產就達十多萬億美元,基金已經成為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優先的投資選擇。
我國基金業雖然起步較晚,至今只有10年的歷史,但因適應了國際金融制度創新的大潮流,發展很快,特別是經過近5年的規范發展,已初具規模。到目前為止,國內基金已經有59只,資產規模超過了1000億元,約占我國股市流通市值的7%。而且,隨著資本市場和基金業的不斷發展,當前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
為基金立法,能促進基金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尚處于發展初期,參與投資的大多數主體為個人投資者,承擔風險能力較弱,迫切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基金作為證券市場上主要的機構投資者,既能有效分散風險,又能在客觀上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制定基金法,規范基金運作,能夠促進基金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從而更好地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
為基金立法,能給基金以適當的法律地位。基金作為創新的一種投資工具,制定基金法給基金以適當的法律地位,嚴格保護投資者利益,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機會,也有利于加速貨幣資金從銀行向資本市場的轉移。
為基金立法,能有利于基金規范運作。在2000年,基金業曾經因“基金黑幕”事件廣受關注,而且,基金的投資行為也備受指責。目前,我國基金業發展中的主要問題是基金運作不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等。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建立和完善基金法律體系。
為基金立法,以適應加入世貿組織新要求,也為外資參股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世貿組織的有關協議,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將允許設立外資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為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以及為外資參股提供法律依據,并促進不同基金機構的公平競爭,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穩定,也需要有相應的法律作保障。
投資基金法草案起草歷經3年修改,目前已日漸完善。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調查研究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場現狀、發展前景以及存在的問題,廣泛借鑒了國外基金立法經驗,擬訂出初稿,以后又充分聽取基金業界、國務院有關部門、銀行系統、法院系統、大專院校和有關地方的意見,并據此對初稿和各階段形成的稿子進行了反復修改,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綜上所述,為進一步明確和調整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為國家對基金業實施統一監管提供依據,增強投資者信心,促進我國基金業的健康規范發展,制定和出臺基金法可謂恰逢其時。(張旭東沈路濤鄒聲文)
新聞背景:中國國內已有59只證券投資基金
中新網北京8月23日消息:隨著近日富國動態平衡開放式基金、銀豐基金等多只基金相繼宣告成立,中國國內目前已募集完畢并宣告成立的基金已有59只,其中封閉式基金53只,開放式基金6只。證券投資基金凈資產總體規模已突破1000億元大關,約占滬深股市流通A股總市值的7%。
自1997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1998年3月23日,基金金泰、基金開元的成功發行,揭開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序幕,1998年共有5只基金面世;到1999年,基金迅速增加到22只;2000年繼續快速發展,基金增加到33只;2001年開始進行開放式基金的試點,當年誕生了3只開放式基金,到年末,基金總數已增加到51只;而今年又進入基金業規模擴張期,并在近期掀起了新一輪擴容高潮。
到目前為止,在封閉式基金中,有51只已掛牌上市,另有長城基金公司、銀河基金公司旗下的久嘉、銀豐已成立但尚未上市。自去年下半年中國第一只開放式基金誕生以來,短短一年間,市場上已經有了6只開放式基金。目前,南方寶元債券開放式基金正在發行銷售當中,而大成價值增長基金、長盛成長價值基金這兩只開放式基金也于近日得到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
到今年8月中旬,中國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8家,已經批準籌備、正等待開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有1家,另有多家基金公司處于申請籌備階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