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11日消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法院近日對杭州植物園散養的孔雀啄傷6歲小男孩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杭州植物園被判賠償1萬余元。
據檢察日報報道,6月2日下午,6歲男孩楠楠隨母親等人在杭州植物園孔雀園喝茶,小楠楠在一旁觀賞園內散養的孔雀時,突然被一只孔雀啄傷,當時小楠楠上唇被啄破。小楠楠母親等將小楠楠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治,小楠楠左上唇被啄穿,傷口約2厘米長。后小楠楠父母向植物園要求賠償并經杭州市消費者協會調解未果,遂于7月4日將杭州植物園起訴到西湖區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5萬余元。
被告植物園則認為不應承擔責任。理由是:該園是根據孔雀的特點才在園內散養孔雀的。根據《中國動物志》鳥綱第四卷記載:孔雀的特點是“性機敏畏人,不易接近”,一般不會主動攻擊人。造成原告傷害是原告的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而且在其園門口貼有“禁止隨意撫摸、嬉戲、追逐、圍捕孔雀或將隨身所帶食品給孔雀喂養”的通告。故被告植物園沒有過錯。
西湖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特殊侵權糾紛,被告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能排除孔雀攻擊人的可能性。于是判決杭州植物園賠償楠楠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