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二日電(記者孫麗霞)記者今天從中國信息產業部獲悉,中國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了《電信資費審批備案程序規定(試行)》,允許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進行調整。
根據該《規定》,申請調整或自主制定資費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要向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報告,并抄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在申請材料齊備后,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或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并將審批意見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
對于重大的全國性的基礎電信業務資費,如固定本地電話基本資費,移動電話基本資費調整,由信息產業部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召開價格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后,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其他需要審批的重要的全國性電信業務資費,由信息產業部根據需要,采用公告、專家咨詢會議等多種方式公開收集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公布實施。
據悉,為適應新的電信市場格局,深化電信資費管制政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信息產業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在相關文件基礎上,制定了該項《規定》,進一步對部分已經形成較充分競爭的電信業務的收費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
該《規定》將從今年十月一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