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九月二十四日電(記者 董會峰)備受關注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咨詢文件今天在此間公布。這份歷經充分醞釀形成的文件,對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竊取國家機密等罪進行了定義,建議的刑罰最高為終身監禁。文件的咨詢期為三個月。
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下午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道義上及法律上的責任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她說,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列出的罪行屬于針對國家罪行。鑒于這些罪行對國家的基本安全可造成的威脅,故屬極度嚴重罪行。正因如此,縱使這些罪行很少發生,差不多所有國家都有法例將這些罪行刑事化。很多國家,包括最自由的民主政體,都有法例阻嚇及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葉劉淑儀強調:“我們已仔細研究內地及海外禁止《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針對活動的相類法例,我們有信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能夠制定既可保障國家安全,而又不會削弱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法例。”
她說,在制定建議以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港府決定盡量利用現行條例,并確保其所有建議能符合適用于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F時香港人享有的權利、自由及生活方式將不致因實施這些建議而受影響。
就叛國罪、分裂國家罪、顛覆罪、煽動叛亂罪、竊取國家機密罪、外國政治性組織等定義,葉劉淑儀逐一用粵語和英語作了闡釋。
在談到香港媒體近期報道的“言論入罪”時,葉劉淑儀說,港府建議把現行煽動叛亂罪的涵蓋范圍收窄為: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等實質罪行;或煽動他人引起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的穩定。亦會收窄煽動刊物的定義。只有當刊物可能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等實質罪行時,才會被視為煽動刊物。
她強調:純粹發表意見,或就別人的意見或行為作出報道或評論,均不會被列為刑事罪行;除非這些意見、報道或評論煽動他人發動戰爭、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或煽動他人引起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達到損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葉劉淑儀總結說,特區政府是建基于現行的法例和依照已確立的普通法及國際人權原則去制定執行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她希望社會人士能以客觀、理性和冷靜的態度去研究政府的立法建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