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8日電 據香港東方日報報道,歌影雙棲藝人張柏芝指香港《明報》今年6月一篇頭版新聞報道誹謗,26日入稟高院原訟庭,要求法庭發出禁制令,并向《明報》索取金錢賠償。她指該篇關于謝霆鋒涉嫌頂包案的報道,以“靠估”代替求證,內容不但失實,更累她損失880萬元的廣告合約。
張柏芝在訴狀中表示,《明報》在今年6月7日,于頭版刊登一篇題為《謝霆鋒被控親信指證》的報道,提及張柏芝將在謝霆鋒涉嫌串謀頂包案中,將協助廉署擔任控方證人。該文章卻以“消息透露”的方式,描述對她做控方證人的動機。該報道稱,她曾先后為警方及廉署錄取兩次口供,但兩份口供出現矛盾情況。其作者的結論認為,張任控方證人,跟兩份口供有出入有關。
張柏芝表示,該篇報道令讀者產生錯覺,令人以為她為人不誠實,而且不肯跟廉署合作,并且觸犯了作假口供罪,令廉署能以此把柄威逼她作證人。她指出報道內容失實,對她個人、演藝專業和作為案件證人的誠信均造成嚴重傷害。
她又指出,《明報》從未向她查證,不理內容真偽、帶有惡意地刊登這篇報道。張柏芝又稱報道刊登后,她曾發律師信要求《明報》道歉賠償,但遭《明報》拒絕,她更披露《明報》的覆信承認,報道涉案的內容,僅是由“一些律師推測”出來。
除《明報》外,張柏芝更點名指出《蘋果日報》及《星島日報》,指上述兩份報章在《明報》注銷涉嫌誹謗文章后翌日,亦在頭版刊登相同的失實說法。《蘋果》同系刊物《壹周刊》,更在八月刊登一篇題為《廣告走曬唱片唔賣張柏芝芝末路》的文章,對她作進一步打擊。她指這些負面消息,都是源自《明報》的惡意報道。
張柏芝稱,除了聲譽受損外,她更因為這些負面消息而損失三份廣告合約,其中包括兩份各值三百萬元、分別推廣美容健康食品及床褥的廣告,及一份280萬元的電單車廣告,三份廣告合約涉及880萬元。
張柏芝控告持有《明報》的明報報業有限公司,除要求法庭頒令禁制該報再以任何方式并通過任何人再重復有關誹謗內容,還要求《明報》賠償她的廣告合約損失880萬元以及一筆懲罰性賠償,金額未有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