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九月二十八日電(記者鄭珊云)福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今后,福建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命、免職、撤職、決定代理職務以及通過人選、接受辭職,將依該《條例》進行。
將于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的該《條例》規定,提請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名人應當書面向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任免案,并報送材料。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免案時,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職領導人須到會作任免案的提請說明。
福建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任命案時,擬任命人員應當到會作供職發言,回答詢問。
審議撤職案時,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提出申訴意見。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任免案,采用按表決器或者其它無記名的表決方式。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通過。任免表決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任命書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署。任免案通過后,任免名單將在該省人大常委會公報和該省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該《條例》還規定,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視察、檢查、調查、質詢、評議和聽取匯報、要求工作述職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