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一起家庭裝修噪聲引發鄰居突發心肌梗塞死亡的民事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南京愛華裝飾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喪葬費1000元、精神損失費3萬元。
2001年9月24日,張先生與南京愛華裝飾公司簽訂了一份家居裝飾工程合同?紤]到施工噪聲可能會影響鄰居的正常生活,張先生與裝飾公司約定施工人員每天的施工時間為上午8點30分至11點30分,下午1點30分至5點30分。但施工不久,家住張先生樓下已經73歲的何老先生向張先生反映,工程隊中午施工影響了他的休息,要求施工推遲到下午2點以后。施工隊表示同意。但時過不久,施工人員又沒有按約定的時間進行施工,甚至多次在晚上9點以后還施工。
同年12月18日晚近10點,何老先生與老伴看完電視正準備休息,一陣刺耳的電鉆鉆墻噪聲從樓上傳來。何老先生十分生氣,上樓與施工人員交涉。老伴感到有些不對頭,趕緊跟上樓去,此時何老先生已不省人事,兩個民工正扶著他坐下。身為醫生,她知道大事不好,丈夫的心肌梗塞病又犯了。鄰居見事不妙急忙呼叫“120”,等急救人員趕到時,何老先生已經不行了。
處理完后事后,何老先生的老伴一紙訴狀將南京愛華裝飾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認為,事發當天,是施工人員的野蠻施工,產生巨大噪聲,引起何老先生的極度憤怒,最終引發心肌梗塞而死亡。對此,被告方作為施工人員的管理者,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上具有違法性,應當承擔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各種費用總計達10萬元。
鼓樓區法院審理認為,這是一起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案件,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受害人何老先生的死亡是由于心肌梗塞病突發而致,屬于生理疾病的正常死亡,但是其死亡與其病發前所受到的噪聲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定,被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因此,法院判決南京愛華裝飾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喪葬費1000元、精神損失賠償金3萬元,合計3.1萬元。
作者:崔潔、肖水金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