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6日電 在10月25日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首次提請審議的公民身份證法草案引起了廣泛關注。中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據今天的檢察日報報道,法律草案對現行《條例》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證件名稱。為了使身份證的名稱更加科學準確、更加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流動范圍日益廣泛的發展趨勢,同時也與身份證作為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載體相吻合,居民身份證將改名為公民身份證。
二是發證范圍。為更好地保護包括軍人、武警在內的公民合法權益,草案對身份證的發放范圍作了調整,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證。
三是公民身份證號碼。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決定的要求,自1999年10月1日起,全國開始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證號碼制度,公民身份證號碼是在原來15位居民身份證號碼的基礎上升位而成的。為適應實行公民身份證號碼的需要,進一步確定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律地位,增加了有關居民身份證號碼有關的內容,并在公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中用公民身份證號碼取代了原居民身份證編號,將公民身份證確定為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載體。
四是關于香港、澳門居民和臺灣居民以及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發證問題。草案把過去《條例》中未作明確規定回內地定居的香港、澳門居民,回大陸定居的臺灣居民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列入公民身份證發放對象范圍。
五是關于公民身份證的使用和查驗。草案吸收了過去公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中有關身份證使用的內容,并做了必要的充實,明確了應該使用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具體情形,包括選民登記、戶口登記、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就業、參加全國性考試、辦理公證、參與訴訟活動、前往邊境管理區、辦理申請出境手續、辦理機動車船航空器駕駛證、辦理營業執照、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匯款郵件、辦理金融保險和證券業務、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辦理財產登記以及拍賣、抵押、寄賣、典當物品以及從事法律工作、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進行身份證明的其他活動。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同時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免遭不法侵害,草案對公民身份證的查驗扣留作了嚴格限定。
六是關于罰責問題。草案對違法使用身份證件的處罰規定作了補充、完善,并與新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銜接,加大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時對人民警察在發放查驗公民身份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據悉,公民身份證法實施以后,作為第一代身份證還會與公民身份證并存使用,在居民身份證依新法換領公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袁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