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7日電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今天聯合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將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指出,所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合格投資者,英文縮寫QFII)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合格投資者應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依照《辦法》,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具備相應條件:一是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二是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三是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四是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五是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0%。《辦法》同時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鏈接:何為QFII?
QFII(外國機構投資者機制,即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意思是指合格的外國投資者制度,是QDII制的反向制度。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新興市場經濟的國家和地區,由于貨幣沒有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外資介入有可能對其證券市場帶來較大的負面沖擊,因此QFII制度是一種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過渡性的制度。
QFII主要是管理層為了對外資的進入進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導,使之與本國的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發展相適應,控制外來資本對本國經濟獨立性的影響、抑制境外投機性游資對本國經濟的沖擊、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QFII制度要求外國投資者要進入一國證券市場時,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得到該國有關部門的審批通過,對外資進入進行一定的限制。
QFII限制的內容主要有:資格條件、投資登記、投資額度、投資方向、投資范圍、資金的匯入和匯出限制等等。
《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證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前條所指的資產規模等條件是: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
第八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托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準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應當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并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為引入中長期投資,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他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托管、登記和結算
第十二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十三條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批。
第十四條境內商業銀行申請取得托管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有關托管業務的管理制度;
(四)擁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術系統的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關于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的資產和受托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
托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合格投資者分別設置賬戶,對受托管理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托管人。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其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托管人在代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應當持合格投資者的委托書及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等有效文件,并在開立證券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于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托管人負責合格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并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章投資運作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投資機構。
第二十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資者的成交記錄、交易活動等資料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準,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托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于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托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于匯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應當自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三個月內匯入本金,全額結匯后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準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準額度;已批準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準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匯入本金滿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一個月。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二十七條投資額度的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合同并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準后,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受讓方在獲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和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受讓資產值低于外匯局批準額度的,可以按差額匯入本金。
第二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匯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匯入本金,應當重新申請投資額度。
第二十九條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后收益,應當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三十條國家外匯局可以根據國家外匯收支平衡的需要,對合格投資者匯出本金及已實現收益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應當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進行年檢。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境內投資活動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或者對原有業務規則進行修訂,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托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警告、罰款;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到內地從事證券投資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